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科新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尹其华、刘元成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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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于2015年11月10日下午14点现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
间为:2015年11月9日—2015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15:00至2015年1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5年10月23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向
公司股东发布了《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2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
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
络投票的途径、网络投票方式及程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
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10日下午14点在四川省什邡市
经济开发区沱江路西段21号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301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祯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9日—2015年11月10日进行了网络投票。
其中:2015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2015年11月9日15:00至2015年11月10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
络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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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119,526,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7,500,000股的52.5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通过网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股东共0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股的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出席。
5、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
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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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累积投票制投票,同意股数119,526,962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本议案没有中小股东表决。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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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巩春胜 见证律师: 刘元成
尹其华
二 0 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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