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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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48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 83243108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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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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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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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他字 2015 第 085 号

致: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

达”)接受欧浦智网的委托,担任欧浦智网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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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

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

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欧浦智网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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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

粤办函[2005]709 号文批准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5 年 12 月 28

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2014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2 号文

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939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欧浦钢网”,股票代码

“002711”。2015 年 8 月 18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欧浦智网”。

(三)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 440000000021278 号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佛

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乐成路七号地,法定代表人为陈礼豪,注

册资本为 33,002.2 万元,经营范围为广东省内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

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新闻、初步、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

电子公告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服务项目),普通

货运,搬运装卸,货运站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理货(上述

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证明经营)。以下经营范围

不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经营的项目:钢铁加工、配

送,提供地磅称重服务,物业租赁、管理服务,网上提供钢铁、塑料、家具交易

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

各类广告,投资兴办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欧浦智网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

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5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欧浦智网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信达律师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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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行了逐项核查:

(一)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依法合

规原则”的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

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本次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自愿

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负盈亏、

风险自担,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分

公司、下属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确定标准的员工。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280 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 14 人,其他员工不超过 266 人。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款关

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

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一项关

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上市

公司回购及二级市场购买,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二项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

月,自申万菱信资产-平安银行-众盈欧浦智网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计算;本次员工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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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票过户或购买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日起计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六)款第一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欧浦智网 2015 年 11 月 6 日收盘价

33.24 元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资金规模总额上限为

5,000 万元,所能购买的股票数不超过 150.43 万股,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规模总

额上限为 2,500 万元,所能回购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5.22 万股,合计持有的股票

总数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0.6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数

量将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二项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

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

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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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充分

征求了员工的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2.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 2015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事前核

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等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4.公司监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等发表了监事会意见。本次监事会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监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

定。

5.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并于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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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随着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

已履行了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必要程序;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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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韦少辉

易文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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