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5-095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深圳市沙井上寮股份合作公司诉与本公
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2015)深宝
法民三初字第 2263 号]、起诉状等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沙井上寮股份合作公司
被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事由与原因
1983 年 7 月 8 日,本公司与原告当时隶属的沙井公社上星大队签订了《凤
凰种鸡场征地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本公司征用上星大队辖区内的 615.19 亩土地。
协议约定了被告本公司对上星大队的补偿标准、付款方式等,还约定了:本协议
书由甲乙双方签约后,经上级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征地补偿费如不按时付款,
作为乙方(被告本公司)自动废约处理。签订协议后,被告本公司征用了上述土
地。1984 年沙井公社上星大队撤销后,先后成立了上寮村民委员会和深圳市沙
井上寮股份合作公司(主管上寮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经济事务)。涉案土地在上
寮村民委员会辖区内。
原告认为:1、上述协议约定“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约后,经上级部门批
准之日起生效”,但至今上级部门尚未就被告本公司征用涉案土地作出批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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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涉案协议已经生效,但由于被告本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补偿费,涉案协议也已
按照约定自动终止。3、涉案土地是上寮村村民集体的土地,涉案协议没有经过
上寮村民会议的表决通过,补偿费明显过低,侵害了村民集体的利益,依法应认
定为无效。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 1983 年 7 月 8 日签订的《凤凰种鸡场征地协议书》
未生效;
(2)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将其占用的 615.19 亩土地返还给原告,价值人民
币伍佰万元;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土地 615.19 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巨大。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
庭审理,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无法予以判断。
本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并将根据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 2263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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