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11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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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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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会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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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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