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9 证券简称:尤洛卡 公告编号:2015—073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
特别提示: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减少、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chen19341912@163.com
互动电话:0535-8926155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4:30 召开。
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
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黄自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为 214,599,453 股,扣除田斌、季宗生、冯钊、卢存方、康剑、
孙慧、康瑞鑫无表决权股份 1,456,428 股后,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13,143,025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7 人 , 参 加 表 决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表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为
126,286,1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7,226,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为 125,942,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3、网络投票情况
2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 34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2%。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王晶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0,934,056 股自愿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5,314,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扣除回避表决股份
80,934,05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扣除回避表决股份 80,934,05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扣除回避表决股份 80,934,05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回避 80,934,056 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88,6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扣除回避表决股份 80,934,056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扣除回避表决股份 80,934,05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扣除回避表决股份 80,934,056 股)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东王晶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0,934,056 股,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宫香基、胡琦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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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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