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5-118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弘投资本次将北京弘轩 49%股权转让给平安大华并于借款到
期进行股权回购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股权受让方平安大华仅对借款
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股权分红。
●股权受让方平安大华不参与北京弘轩的经营管理及项目开发,
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中弘投资对北京弘轩可以自行决策经
营管理行为。
●本次股权转让后如借款到期不能全部偿还或逾期不能偿还,北
京弘轩 49%的股权存在不能按约定购回的风险,按目前北京弘轩账面
净值计算存在资产损失的风险。公司认为,“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
目”全部销售所带来的现金流入足以偿还到期借款及股权回购款,且
有本公司为借款及股权回购进行担保,能够有效规避借款不能按约定
偿还及股权到期不能按约定购回的风险。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借款及股权回购提供担保的公告”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司 2015-114 号公告)。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对
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为加快推进“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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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弘投
资”)之全资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京
弘轩”)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大华”)、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
平安大华委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向本公司发
放贷款 139,5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贷款年利率 11.78%。作
为借款担保之一,中弘投资拟将其持有的北京弘轩 49%股权以 500 万
元转让给平安大华,同时在上述贷款到期日中弘投资以 500 万元的价
格向平安大华回购北京弘轩 49%股权,在平安大华持股期间北京中弘
按 11.78%费率向平安大华支付股权维持费。
二、 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股权转让方及回购方: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5,04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11 月 0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 6 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本公司持有中弘投资 100%股权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中弘投资资产总额
1,276,472.77 万元,净资产 131,079.46 万元,净利润 42,559.40 万
元。
2、股权受让方: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14 日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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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根据平安大华提供的资料显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基金”)全资子公司,
是首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成立的基金子公司。大华基金是中国平安
集团间接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集团控股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其 60.7%的股份,大华基金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金
为 3 亿元人民币,是目前中国内地基金业注册资本金最高的基金公司
之一,大华基金的公募基金管理规模近 70 亿元。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与平安大华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6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 年 4 月 2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 83 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弘投资实际拥有北京弘轩 100%权益。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北京弘轩资产总额 261,899.30
万元,净资产 18,606.33 万元,净利润-693.28 万元。目前该公司开
发的项目正在销售中。
四、 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中弘投资、平安大华、北京弘轩
2、标的股权:北京弘轩 49%股权
3、股权转让及回购价格: 500 万元
4、股权维护费:在平安大华持股期间北京中弘按 11.78%费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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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支付股权维持费
5、回购期限:36 个月
6、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
五、涉及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的其他安排
1、本次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股权受让方
平安大华仅对借款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股权分红。
2、平安大华不参与北京弘轩的经营管理及项目开发,主要对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中弘投资对北京弘轩可以自行决策经营管理行
为。
六、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有助于增加开
发资金,加快推进“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目”的开发进程。
2、中弘投资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弘轩为中弘投资全资子
公司,经营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公司认为,“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目”全部销售所带来的现
金流入足以偿还到期借款及股权回购款,且有本公司为借款及股权回
购进行担保,能够有效规避借款不能按约定偿还及股权到期不能按约
定购回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相关文本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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