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 2015-063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郭文
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26号)核准,
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16,398,054股,发行价格7.71元/股。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审亚
太验字[2015]011040-2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6,428,996.34元,扣除与发
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495,592.2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933,404.12
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0月12日到账。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5年11月9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
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5年10月12日,公司已在乙方下辖二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康运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230401040010763,专户余额为121,678,996.34元(注:发行有关费用合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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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592.22元,其中已经扣除承销费等费用4,750,000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甲方已在乙方下辖二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运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230401040010763,截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121,678,996.3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之“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 1
万吨/年 MEA 产能扩建在建项目”、“补充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运营资金”以
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冯烜、蒋潇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的监管职责如下:
1、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对于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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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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