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永新股份”)拟通
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力油墨”)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预案相关议案及有关会议资料已于董事会召开前提交我们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永新股份《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交易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
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
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
构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
确定。公司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4.72 元/股),根据与永佳集团签
订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山永佳(集团)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中规定的条款,若触及调价的条件,董事
会有权就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将根据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如有)作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雁雷 崔 鹏 李晓玲
吴慈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