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
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自
查报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运盛医疗”)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相关决
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2013]17 号,以下简称“《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53
号,以下简称“《闲置土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
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
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
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 年 1 月颁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
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成立自查小组对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涉及的房地产项
目是否涉及闲置用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进行了自查,并出具本
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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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运盛医疗,公司 指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
本报告、本自查报告 指 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自查报告》
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 运盛医疗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房地产子公
指
及下属房地产子公司 司
报告期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次发行 指 运盛医疗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
《监管政策》 指
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
国办发[2013]17 号文 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出让合同 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土部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住建部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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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内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
调查的情况。自查范围为公司及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已完工项目、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转让的项目,
具体如下:
(1)已完工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主体 项目位置 项目用途
浦东新区国际机电数 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
1 运盛医疗 工业
码园 产业东区内
上海运川实业
2 上海松江大港工业区 上海松江科技园区内 工业
有限公司
重庆康润实业
3 重庆李渡工业园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 工业
有限公司
(2)在建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主体 项目位置 项目用途
成都九川机电
1 九川机电数码园 数码园投资发 成都现代工业港内 工业
展有限公司
2 君悦别墅 运盛医疗 福州市铜盘路 住宅
(3)拟建项目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运盛医疗无拟建项目。
(4)对外转让的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主体 转让时间 转让价格 项目用途 增值率
上海晶盛
金山产业商务 2013 年 10
1 实业有限 6,208 万元 工业 0.13%
配套基地 月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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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一)自查依据
(1)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 6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
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
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
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
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
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
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
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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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于 2008 年 1 月 3 日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8]3 号文”)第(六)条“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
策”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
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
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
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
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3)《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
地产开发的, 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动工开发期限开
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征收相
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
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
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自查方式
自查小组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查阅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招拍挂
公告、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付凭证、土地成交确认书、交地确认
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建筑施工许可证、报告期内项目开发进度等文件;(2)访谈公司管理层及
其子公司了解项目开工情况及投资情况,对于未完全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开工建设的项目,了解核实未按期开工的原因;(3)登录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土地闲置信息;(4)通过网络查询公
开信息,查询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因土地闲置被处罚的情形。
(三)自查结论
经自查,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动工
的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
经自查,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已经动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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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建设、尚未竣工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
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情形,亦不存
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
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炒地”情形的自查
(一)自查依据
公司对于下属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涉及炒地问题自查的法律
依据主要为《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 号文”)。
(1)《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
建设工程的,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
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国办发[2011]1 号文的有关规定
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
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
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二)自查结论
经自查,上海晶盛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系运盛医疗的经营调整原因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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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盛实业有限公司在转让时按照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的结果作为依据,转让
价格公允,不存在转让双方合谋抬高地价的行为,不存在炒地行为。
四、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情形的自
查
(一)自查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 号,以下简称“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许
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
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
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
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
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 号文”)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
外销售”。
国发[2010]10 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
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
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国办发[2013]17 号文第五条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
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
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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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均自领取《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后十日内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价格并持续销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售行为。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均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
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其商品房定价无明显背离市场价格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哄抬房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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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查报告》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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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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