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涉及事项合法合规性的自查意见
四川省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股份”或“公司”)2015 年
11 月 4 日收到四川证监局《关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有关情况的关注函》,基于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临时提案事项的表决情况存
在较大意见分歧,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涉及事
项合法合规性进行自查,现回复自查意见如下: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议案之一《关于将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临
时提案提交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以下简称“议案一”),4 票赞成,4 票反对,1 票弃权,依据公司章程
第 118 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董事会审议事项的通过”。故该议案未获通过,
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与会董事对议案一进行了现场表决并在会
议记录上签字,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决议。
因公司董事会秘书魏丹在上述议案表决结束后,当即表示全部议案未获通
过,无需制作正式的书面董事会决议并且无需公告,董事长为了规范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自行制作决议公告并按照公司公告签发流程,交由时任董事会秘书
魏丹审核公告文件,时任董事会秘书魏丹针对第五届董事会临时紧急会议审议决
议提出修改意见,董事长随即按其要求进行相应修改,但时任董事会秘书魏丹仍
在没有任何合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签发董事会决议公告。董事长在会议结
束后要求时任董事会秘书魏丹严格依法行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又遭拒绝,
董事会秘书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经构成渎职并造成董事会秘书事实出现空
缺,董事长在此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依法履行上述公
司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经自查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审议、表决、决议、公告程序依法合规,议案一的提出程序和提出依据合法合规,
对该议案的审查为董事会依法行使董事会最大注意义务的职责范围、董事会如
实、全面、及时地披露了与董事会决议等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及内容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董事会认为会议涉及事项合法合规。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