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
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我们作为新钢股份的独立董事,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之前,就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详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经我们充分认可后,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述交易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客观
公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的规定,交易条件和定价政策公平合理。《股权转让协议》
的签署,促进了交易的规范,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国栋 杨天钧 梅君敏 鲍劲翔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