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制定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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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
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
绩;
6、公司董事鹿鹏先生、陈杨辉先生、何年丰先生作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本次股权激励的有关事项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备忘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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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焱 周少强 曹亦为
2015 年 11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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