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1-07 14: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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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制定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1

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

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

绩;

6、公司董事鹿鹏先生、陈杨辉先生、何年丰先生作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本次股权激励的有关事项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备忘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焱 周少强 曹亦为

2015 年 11月 6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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