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5-6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6 日(星期五)15:00,会
期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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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副总裁陈剑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代表
股份 4,291,751,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8.36%。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24 人 , 代 表 股 份
4,291,255,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8.3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11 人,代表股份
49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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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深圳华侨城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的提案
1、表决情况:
同 意 4,289,614,681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2% ; 反 对 87,6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0%;弃权 2,049,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783,80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21%;反对 87,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0%;弃权 2,0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2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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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殷长龙、方啸中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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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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