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5 年 11 月 6 日,
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以及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的规定。
2、本次授予对象均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禁
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5 年 11 月
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261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丁俊杰 谢石松 万良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