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电子:监事会关于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07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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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

分别简称《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严格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列入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

对象。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黄 洪 程燕娟 薛宁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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