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
分别简称《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严格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列入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
对象。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黄 洪 程燕娟 薛宁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