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57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与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简称“和世泰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 20 号),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2015 年 7 月 18 日在《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了公司诉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5 月 29 日,公司 2015-028
号公告;2015 年 7 月 18 日,公司 2015-041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与和世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受理后,被告和世泰公司向宁夏回
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
嘴山市中级人民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作出(2015)石民商初字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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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和世泰通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经公司申请,宁夏回族自治
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裁定对和世泰公司
进行了诉讼保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支付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107847.38 元,违约金
180000 元,支付利息 228721.65 元(计算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
共计 2516569.03 元,2015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至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09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3095 元,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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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原告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
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
石民商初字第 20-1 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商终
字第 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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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石民商初字第 20 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
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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