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拟对外出资所涉及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 1174 号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5 日
目 录
评估师声明 ............................................................ 1
摘 要 ................................................................ 2
正 文 ................................................................. 4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概况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评估目的 ..........................................................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7
五、评估基准日 ........................................................ 7
六、评估依据 .......................................................... 7
七、评估方法 .......................................................... 8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0
九、评估假设 ......................................................... 11
十、评估结论 ......................................................... 1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3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4
十三、评估报告日 ..................................................... 15
附 件 ................................................................ 16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
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
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
任。
三、我们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
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
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
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
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
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我们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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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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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外出资所涉及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 1174 号
摘 要
一、项目名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出资涉及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
项目。
二、委托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三、评估报告使用者: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
告使用者
四、产权持有单位: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作价对外出资,需对该
经济行为涉及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资产价
值参考。
本次经济行为已经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会议(2015 年 9 月 22 日)
通过。
六、经济行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出资。
七、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产权持有单位拟对外出资的部分资产价值;
评估范围为产权持有单位拥有的枫桥镇步森大道 419 号的两宗土地(权证号诸暨国用
(2005)第 11-5114 号、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5 号),及该两宗土地上的全部
房屋建(构)筑物,基准日账面原值 82,856,514.15 元,账面净值 52,097,955.06 元。
八、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九、评估基准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十、评估方法:成本法
十一、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评估对象账面价值
52,097,955.06 元,评估价值 97,114,200.00 元(人民币玖仟柒佰壹拾壹万肆仟贰佰
元整),增值 45,016,244.94 元,增值率 86.41%。
十二、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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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估结论仅对部分资产作价对外出资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
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15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
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1)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存在以下抵押事项:
1) 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 F0000020691 号)及其国有土
地使用权(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4 号)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3,730.24 万元,抵押期限自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2016 年 3 月 26 日。
2) 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 70915 号、房权证诸字第
F0000110404 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5 号)已设定抵
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6,783.57
万元,抵押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9 日。
本次评估未考虑抵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上述抵押事项已于评估基准日后的 2015 年 11 月 5
日注销。
(2)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不包括契税,本次评估对与委估资产对外出
资可能存在的相关联的税赋未作考虑。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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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出资涉及的
部分资产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概况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名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77721467-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39220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41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零壹万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服装(含劳动防护服)、服饰、针织品、皮革制品的生产、销售,经
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30 日;
营业期限:2005 年 06 月 30 日至长期
(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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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作价对外出资,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
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出资所涉及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使用
权价值进行评估,提供资产价值参考。
本次经济行为已经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会议(2015 年 9 月 22 日)
通过。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产权持有单位的部分资产价值。
评估范围为产权持有单位拟作价出资涉及的枫桥镇步森大道 419 号的两宗土地
(权证号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4 号、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5 号),及该
两宗土地上的全部房屋建(构)筑物,基准日账面原值 82,856,514.15 元,账面净值
52,097,955.06 元。
1、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具体如下:
序 建筑面积
权证编号 房屋名称 结构 账面原值(元) 账面净值(元)
号 (㎡)
房权证诸字第
1 F 楼传达室 混合 81.90 51,242.00 20,902.67
F0000020691 号
房权证诸字第
2 F1 生产楼工程 框架 12,784.90 8,730,359.00 3,753,489.80
F0000020691 号
房权证诸字第
3 F2 办公大楼 框架 5,012.60 4,788,356.00 2,058,684.26
F0000020691 号
房权证诸字第
4 H 幢生产大楼 框架 25,699.00 26,928,092.00 13,450,743.62
70915 号
5 无证 生产用钢结构仓库 钢结构 2,550.00 2,600,000.00 1,452,425.42
6 无证 煤浆锅炉房 钢棚 260.00 698,624.20 453,872.60
房权证诸字第
7 1#2#集体宿舍楼 框架 12,056.84 25,275,388.22 21,975,035.38
F0000110404 号
8 六楼商务部装修 49,967.23 0.00
9 展示厅装修 674,541.50 0.00
10 外贸展厅装修 135,000.00 0.00
11 锅炉除尘改造工程款 350,000.00 0.00
12 办公楼卫生间改造工程款 160,000.00 0.00
13 生产大楼四层设计中心装修费 250,020.00 0.00
14 办公楼二楼外贸展厅装修费 142,000.00 0.00
15 西服二车间装修费 105,20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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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建筑面积
权证编号 房屋名称 结构 账面原值(元) 账面净值(元)
号 (㎡)
合计 58,445.24 70,938,791.15 43,165,153.75
2、列入评估范围的构筑物具体如下:
序号 房屋名称 结构 单位 建筑面积(㎡) 账面原值(元) 账面净值(元)
1 围墙 砖砌 平方米 440.11 8,712.00 2,301.51
2 地萍 水泥 平方米 13,160.00 217,140.00 57,379.15
3 F 楼消防水池 石砌 平方米 1,507.80 79,609.00 21,029.06
4 围墙 砖砌 平方米 1,120.02 29,904.00 13,631.91
5 地萍 水泥 平方米 9,545.00 212,381.00 96,815.21
6 F 楼铁大门 铁 平方米 66.93 8,837.00 2,334.57
合计 25,839.86 556,583.00 193,491.41
3、列入评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用 土
序 土地权证 地 地 原始入账价值
土地位置 取得日期 面积(㎡) 账面价值(元)
号 编码 性 用 (元)
质 途
诸暨国用
枫桥镇步森 出 工
1 (2005)第 1997-12-8 18,788.90 4,461,800.00 3,410,630.19
大道 419 号 让 业
11-5114 号
诸暨国用
枫桥镇步森 出 工
2 (2005)第 2001-3-22 28,594.90 6,899,340.00 5,328,679.71
大道 419 号 让 业
11-5115 号
合计 47,383.80 11,361,140.00 8,739,309.90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存在以下抵押事项:
(1) 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 F0000020691 号)及其国有
土地使用权(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4 号)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3,730.24 万元,抵押期限自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2016 年 3 月 26 日。
(2) 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 70915 号、房权证诸字第
F0000110404 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5 号)已设定抵
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6,783.57
万元,抵押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9 日。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上述抵押事项已于评估基准日后的 2015 年 11 月 5
日注销。
委估资产均处于正常或受控状态。
产权持有单位声明,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无其他担保、抵押、质押等事项。
上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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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1、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
为评估目的服务。
2、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总体
情况,便于资产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2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评估规程》GB/T18508-2001;
6、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5、《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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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8、《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10、《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
11、《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三)产权依据
1、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 F0000020691 号,房权证诸字第 F0000110404
号,房权证诸字第 70915 号);
3、国有土地使用证(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4 号,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5
号);
4、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四)取价依据
1、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房屋工程结算审查书及其他资料;
2、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
3、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5 年 1 月 1 日颁发全国统一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标准》和《鉴定房屋新旧程度的参考依据》以及《房屋不同成新率的评分标准及修正
系数》;
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2012 年出版的《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5、浙江省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有关规定、文件等;
6、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贷款利率;
7、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等法规文件 ;
8、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 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
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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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是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相同或类似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
值的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产权持有单位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
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
由于公开市场上难以取得评估对象类似资产的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
场法。
由于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其基本不具备独立获利能力,无法对其未来收益进行
合理预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收益法。
结合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目的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确定采用成本法对
委托评估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法介绍
1、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其基本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综合成新率
(1)重置价值的确定:
重置价值一般由建安工程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建筑规费、资金成本和适当利
润组成,结合评估对象具体情况的不同略有取舍。
重置价值=建安工程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建筑规费+资金成本+适当利润
(2)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主要房屋建筑物,分别采用年限法、完损等级打分法确定的成新率,经加权
平均,确定综合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打分法成新率=(结构打分×评分修正系数+装饰打分×评分修正系数+设备打分
×评分修正系数)÷100×100%
综合成新率 =年限法理论成新率×权数+打分法技术测定成新率×权数
2、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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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通行的评估方法有成
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待估宗地为工业用地,诸暨市工业用地土地市场上存在真实交易案例,可根据替
代原则,选择与待估宗地处在同一供需区内区位条件、规模、宗地基本状况等类似的
工业用地出让案例采用市场法评估。由于类似土地的收益情况均较难取得,故无法采
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土地系工业用地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故不适宜采用假设
开发法进行评估。
根据以上分析,确定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具体选用的评估方法简介及参数的选取路线如下:
市场法的基本思路是在估算待估宗地地价时,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宗地与具有
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期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经的成
交价格,参照待估宗地的交易时间、交易情况、交易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
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修正评出比准地价,最终以交易的类似地产比准地价估算待估
宗地在估价期日的地价。
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
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资产评估委托后,选派评估人员,组成项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方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方、
产权持有单位、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和评估
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
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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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明确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时重点考虑评估目的、资产
评估对象状况,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对象的性
质,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相关资料收集情况,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经历、诚信状况及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完
整性和相关性,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理人员配备情况后编
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
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包括对实物资产进行必要
的现场勘查,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性能。
(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与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沟通并指导其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等方式,对评估
对象资料进行了解,同时主动收集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评估对象资料及其他资产评
估资料,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摈弃
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
方法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信息,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
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
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七)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按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与委托方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委托方等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导委托
方、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
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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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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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
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假设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的资产将按其在评估基准日的用途与使用方式移地持续使用。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产权持有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
建设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
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
款项均已付清。
3、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房屋建筑物等有形资产
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质量瑕疵,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
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
响。
(四)限制性假设
1、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实
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产视
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技
术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本次评估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值的影响。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评估对象账面价值 52,097,955.06 元,评估价
值 97,114,200.00 元(人民币玖仟柒佰壹拾壹万肆仟贰佰元整),增值 45,016,244.94
元,增值率 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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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名称 账面净值 评估净值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43,358,645.16 75,362,600.00
无形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 8,739,309.90 21,751,600.00
合计 52,097,955.06 97,114,200.00
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
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
力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存在以下抵押事项:
(1) 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 F0000020691 号)及其国有
土地使用权(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4 号)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3,730.24 万元,抵押期限自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2016 年 3 月 26 日。
(2) 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 70915 号、房权证诸字第
F0000110404 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5 号)已设定抵
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6,783.57
万元,抵押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9 日。
本次评估未考虑抵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上述抵押事项已于评估基准日后的 2015 年 11 月 5
日注销。
2、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不包括契税,本次评估对与委估资产对外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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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的相关联的税赋未作考虑。
3、本次评估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
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4、被评估资产的数量、使用、保管状况等资料均系产权持有单位提供,尽管我
们进行了必要的抽查和核对,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可靠的,但我们无法对这些资料的
准确性作出保证。
5、对于可能存在的影响委估资产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产权持有单
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
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或者经委托方同意其他使用本资产评估
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本报告的每一个组
成部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部的任何组合使用均可能造
成对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误解。使用人还应当特别关注本报告书中价值定义、评
估假设、评估依据、特别事项说明和委托方承诺函。
(二)限制说明
1、本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公司的同意,评估
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4、本报告不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证明,而是基于一定评估基准和假设条件下的
价值咨询意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内(即 2015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
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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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5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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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2015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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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会议纪要(2015 年 9 月 22 日);
2、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3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复 印 件 ( 房 权 证 诸 字 第 F0000020691 号 , 房 权 证 诸 字 第
F0000110404 号,房权证诸字第 70915 号);
4、国有土地使用证(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4 号,诸暨国用(2005)第 11-5115
号);
5、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6、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7、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8、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9、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资产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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