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预留部分期权行权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议了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的第一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
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规定的第一个行权
期内行权。
(以下无正文)
(本业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部分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 宁 曹 彬
二〇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