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
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心集团”、“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武汉志诚泰和投资有限公司及付文等 34 名自然人
(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志诚泰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志
诚泰和”、“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拟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拟定为 57,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价格的 100%。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阅本次交易的预案及相关材料后,现就公司本次交易预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
行性和可操作性。
3、鉴于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正在由相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及盈利
预测工作,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
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我们届时将发表关于本次交易审计、
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对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7、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8、本次交易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商务部反垄断局核准。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预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建浩 陈燕燕 王惠玲
201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