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协诚 韶能股份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韶能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韶能股份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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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韶能股份董事会召集,韶能股份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10月21
日及2015年10月3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韶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东韶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下称 “《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
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陈来泉主持,韶能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2.韶能股份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2015年11月4日15:00至2015年
2015年1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5年11月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第八届董事会新增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第八届董事会新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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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韶能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4
人,代表股份431,714,2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53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
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17,308,60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18%。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韶能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参加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股份 449,022,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5549%;其中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共 21 人,代表股份 50,484,3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2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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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
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韶能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2015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5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了
表决权。
3.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韶能股份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449,015,56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50,477,05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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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第八届董事会新增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448,783,3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7%;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39,5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50,244,8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25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39,54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第八届董事会新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448,790,6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32,2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50,252,1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32,24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韶能股份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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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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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林映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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