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15-061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 16
号公司 25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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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持人:董事长陈来泉先生。
(六)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449,022,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5549%;其
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代理人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0,484,3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2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31,714,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53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308,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赞成 449,015,56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2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
赞成 50,477,05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5%。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第八届董事会新增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赞成 448,783,3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7%;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39,5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
赞成 50,244,8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5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39,54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745%。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第八届董事会新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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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决情况:赞成 448,790,6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32,2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
赞成 50,252,1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32,24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6%。
2、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通过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分别是:
陈来泉、肖南贵、陈琳、丁立红、周皓琳、龙庆祥、周燕、龚艳
萍、陈明、向才菊、胡启金,其中周燕、龚艳萍、陈明、向才菊
为独立董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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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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