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来源:深交所 2015-11-04 1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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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

1、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万讯自控”))

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本公司持有的

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信”)的全部股份;

2、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所持安可信全部股份通过现金加换股的方式转让给

万讯自控。

有鉴于此,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即不得通过证券市场公

开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的期限,为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即本公司认购的上市公司股

份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2、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根据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安可信 2014 年度、2015 年度利润承诺履行完毕后,本公司所持股份的 20%可以

对外转让;安可信 2016 年度利润承诺履行完毕后,本公司所持股份增加解锁比

例 30%;安可信 2017 年度利润承诺履行完毕后,本公司所持股份增加解锁比例

50%。

3、若因安可信未能达成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另行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项下约定的业绩目标而致本公司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

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限售期延长至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解锁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签署页)

承诺人: 上海华宝贵永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王国城

(签字)

日期: 2015 年 1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签署页)

承诺人: 四川鸿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郑学建

(签字)

日期: 2015 年 1 月 21 日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

1、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万讯自控”))

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本人持有的成

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信”)的全部股份;

2、本人同意将所持全部安可信股份通过现金加换股的方式转让给万讯自控。

有鉴于此,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即不得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的期限

本人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039,760 股股份,该等股份分为两部分并进行不

同解锁安排,具体如下:

(1)本人所持上市公司的 2,435,561 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本人认购的上

市公司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根据本人与

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安可信 2014 年度、2015 年度利润承诺

履行完毕后,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 20%可以对外转让;安可信 2016 年度利润承

诺履行完毕后,本人所持上述股份增加解锁比例 30%;安可信 2017 年度利润承

诺履行完毕后,本人所持上述股份增加解锁比例 50%;

(2)本人所持上市公司的 604,199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本人认购的上市

公司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2、若因安可信未能达成本人与上市公司另行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项下约定的业绩目标而致本人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

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限售期延长至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3、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人成为万讯自控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本人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遵守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规定;

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解锁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签署页)

承诺人: 熊伟

(签字)

日期: 2015 年 1 月 21 日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

1、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万讯自控”))

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本人持有的成

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信”)的全部股份;

2、本人同意将所持全部安可信股份通过现金加换股的方式转让给万讯自控。

有鉴于此,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即不得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的期限

本人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513,778 股股份,该等股份分为两部分并进行不

同解锁安排,具体如下:

(1)本人所持上市公司的 1,103,981 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本人认购的上

市公司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根据本人与

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安可信 2014 年度、2015 年度利润承诺

履行完毕后,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 20%可以对外转让;安可信 2016 年度利润承

诺履行完毕后,本人所持上述股份增加解锁比例 30%;安可信 2017 年度利润承

诺履行完毕后,本人所持上述股份增加解锁比例 50%;

(2)本人所持上市公司的 1,409,797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本人认购的上市

公司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2、若因安可信未能达成本人与上市公司另行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项下约定的业绩目标而致本人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

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限售期延长至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3、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人成为万讯自控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本人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遵守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规定;

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解锁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签署页)

承诺人: 龙方彦

(签字)

日期: 2015 年 1 月 21 日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

1、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万讯自控”))

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本人持有的成

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信”)的全部股份;

2、本人同意将所持全部安可信股份通过现金加换股的方式转让给万讯自控。

有鉴于此,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即不得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的期限,为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即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完

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2、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根据本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安可信 2014 年度、2015 年度利润承诺履行完毕后,本人所持股份的 20%可以对

外转让;安可信 2016 年度利润承诺履行完毕后,本人所持股份增加解锁比例

30%;安可信 2017 年度利润承诺履行完毕后,本人所持股份增加解锁比例 50%。

3、若因安可信未能达成本人与上市公司另行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项下约定的业绩目标而致本人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

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限售期延长至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解锁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签署页)

承诺人: 陈晓晖、杨敏、佘志坚、李万才、尹利君、杜仁辉、吴

晓丹、任小华、陈向峰、陈素英、毛剑平、毛平安、刘德友、黄晖、刘植秀、郑

宝华、董秋章、马瑞珏、冯梦萧、吴湘、张永根、魏季水、余建彬、黄学连、郭

涛、李军、邬晓宁、李金龙、龙涛、吴晓燕、冯文森、钟方军、黄琴、樊小花、

陈亮、孙大维、邹开琴、徐兵、陈利军、陈冰、庞强、何柳、杨银华、何燕、张

家能、李先兵、刘世强 (签字)

日期: 2015 年 1 月 21 日

关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

1、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万讯自控”)拟

实施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

2、本人同意认购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有鉴于此,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对象,本人

承诺如下:

1、本人取得本次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即本人认购的万讯自控股份

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2、本人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遵守作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规

定。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解锁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签

署页)

承诺人: 傅宇晨、傅晓阳、王洪、仇玉华、董慧宇 (签字)

日期: 201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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