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相关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11项议案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同意将本
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
增加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等,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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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地位,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要。
五、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及5%以上股东孙军拟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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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独立董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朱春雨
张忠伟
康少华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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