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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资 报 告
瑞华验字[2015]44040012 号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15年10月28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
本(股本)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
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
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
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71,342,722.00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7,271,342,722.00元。根据贵公司2015年9月28日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015
年10月1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以发行新
股的方式向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以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共计271
人发行限制性股票,共计人民币普通股(A股)82,65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
该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66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53,992,722.00
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10月28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出
资款人民币385,149,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62,650.00元,贵公
司实际募集到货币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4,986,35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82,650,000.00元,余额人民币302,336,35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7,271,342,722.00元,
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7,271,342,722.00元,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5月8日出具瑞华验字[2014]第44040003号验资报告。截
至2015年10月28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7,353,992,722.00元,实收资本
(股本)人民币7,353,992,722.00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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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
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
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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