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1-05 14: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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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之独

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鉴于激励对象因离职、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所作的决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4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辞职,或者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本次应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5 年 11 月 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5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52.06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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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无正文,为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雄 巢序 范尧明

201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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