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认
真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
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受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其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 2015
年 11 月 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郑怀清 徐 科 .
姜 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201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