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联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 51%股
权,以下简称“联讯通”)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拟对联讯通与中建材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签订的有关产品或服务购销的全部协
议(或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
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本次担保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联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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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龙哲 程浩忠
201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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