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5 年 6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全通教育”、“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全通教育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全通教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书。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
称一致。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2015 年 6 月 8 日,全通教育召开了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全通教育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包括: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
案》;
2.逐项表决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3.《关于<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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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
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与孝昌恒瑞天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莫剑斌、喻进、民生
稳赢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与孝昌恒瑞天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民生稳赢 3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喻进、莫剑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公司与陈炽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东全
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12.《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报告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14.《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律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
说明》。
2-2-2-2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全通教育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
和授权程序,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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