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5-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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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则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

师的相关资格进行审核。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

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

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与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后实行。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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