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鸟华光
股票代码:600076
收购人:李洁、周晓璐、郭志先、李汉华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奥林匹克花园二期****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 57 号中部慧谷 30 栋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及《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
在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华光”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在青鸟华光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
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不需要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
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 7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12
第四节 收购方式 ................................................................................................14
第五节 资金来源 ................................................................................................26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 指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青鸟华光、公司、本公司、上
市公司 指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76)
东方国兴 指 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指 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
康欣新材 指 康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洁、周晓璐、李汉华、郭志先组成的家族,郭志先、李
李洁家族 指 汉华系夫妻关系,李洁、周晓璐系夫妻关系,李洁系郭志
先、李汉华之子
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包括李洁家族以及其他 21 名自然人、
交易对方 指 14 家投资机构
标的资产、置入资产、拟购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康欣新材全体股东所持有的经
指 审计、评估确认的康欣新材 100%股权
买资产
除上市公司无法剥离之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负债及与
置出资产 指 之对等现金外全部资产、负债
青鸟华光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所
持有的康欣新材 100%的股份,并且拟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
本次交易 指
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购
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青鸟华光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李洁等 25 名
本 次 重 组 、本 次 资 产 重 指 自然人和 14 家机构所持有的康欣新材 100%股份,未考虑募
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集配套资金增发股份事宜
青鸟华光向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各自持有的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欣新材全部股权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
青鸟华光拟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不超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指 过 10.00 亿元配套资金
青鸟华光、东方国兴与康欣新材全体股东签署的《潍坊北
《购买资产协议》 指 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
青鸟华光与李洁家族签署的《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
《利润补偿协议》 指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利润补偿协议》
青鸟华光、东方国兴与康欣新材全体股东签署的《潍坊北大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指 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议》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青鸟华光与全体交易对方签署的《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
指
议》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 指 本次重组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定价基准日 指 青鸟华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监管部门批复当月末或另行协商确定
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 指
的日期
资产交割日 指 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之次日
康欣木制品 指 湖北康欣木制品有限公司,康欣新材前身
康欣科技 指 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康欣连云港 指 康欣新材料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
李文甫、田三红、蔡鉴、朱一波、杨燕冰、杨其礼、李宏
交易对方之其 他 21 名 自
指 清、申燕、周正、葛亚君、王甫、叶英、李刚、操喜姣、
然人
许望生、张傲、刘雯婧、林启龙、马刚、刘健、吉彦平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武汉华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东方国润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商盈通
交 易 对 方 之 14 家投 资 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指
机构 常州博润康博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林投资
(北京)有限公司、襄阳博润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伙)、楚商先锋(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
汉光谷生物城华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华银赛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远东控股 指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珠峰基石 指 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华汇 指 武汉华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芜湖基石 指 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国润 指 北京东方国润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华商盈通 指 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博润 指 杭州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博润 指 常州博润康博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国林投资 指 国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襄阳博润 指 襄阳博润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楚商先锋 指 楚商先锋(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华岭基金 指 武汉光谷生物城华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科华银赛 指 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弘湾资本 指 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特定对象 指 青鸟华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OSB 指 通用定向结构板
康欣新材开发的可直接作为集装箱底板或生产集装箱底板的
COSB 指
芯板用途的高密度定向结构板
日信证券、财务顾问 指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华、置入资产审计机构、
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华、置出资产审计机构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银律师、上市公司法律顾
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问
中企华评估、置入资产评估
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众联、置出资产评估机构 指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指 青鸟华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青鸟华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青鸟华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首发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扣非净利润 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报告期 指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5 月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人为李洁家族。李洁家族为李洁、周晓璐、李汉华、郭志先组成的
家族,郭志先、李汉华系夫妻关系,李洁、周晓璐系夫妻关系,李洁系郭志先、
李汉华之子。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有关“一致行动人认定”的规定,李洁、
周晓璐、李汉华、郭志先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李洁家族
(一)李洁
1、基本情况
姓名 李洁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010219810720****
住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奥林匹克花园二期****
通讯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 57 号中部慧谷 30 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任职起止时间 任职单位 职务 产权关系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2 月 康欣木制品 董事长 39.52%股权
2012 年 1 月至今 康欣新材 总经理 39.52%股权
3、控制和持有的企业股权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洁先生除持有康欣新材 39.52%股权,持有汉川
市农村商业银行 2%股权外,不存在控制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形。
4、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李洁先生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5、在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的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洁先生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
构已发行股份 5%以上权益的情况。
(二)周晓璐
1、基本情况
姓名 周晓璐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010219801015****
住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奥林匹克花园二期****
通讯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 57 号中部慧谷 30 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任职起止时间 任职单位 职务 产权关系
2010 年 6 月—2011 年 12 月 康欣木制品 副总经理 3.6%股权
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今 康欣新材 3.6%股权
董事会秘书职务
3、控制和持有的企业股权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周晓璐女士除持有康欣新材 3.60%股权,持有汉川
市农村商业银行 2%股权外,不存在控制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形。
4、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周晓璐女士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5、在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的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周晓璐女士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及金融
机构已发行股份 5%以上权益的情况。
(三)李汉华
1、基本情况
姓名 李汉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010219541114****
住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奥林匹克花园二期****
通讯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 57 号中部慧谷 30 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任职起止时间 任职单位 职务 产权关系
2012 年 1 月至今 康欣新材 总督办 2.83%股权
3、控制和持有的企业股权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汉华先生除持有康欣新材 2.83%股权,持有汉川
市农村商业银行 2%股权外,不存在控制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形。
4、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李汉华先生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5、在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的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汉华先生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及金融
机构已发行股份 5%以上权益的情况。
(四)郭志先
1、基本情况
姓名 郭志先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010219520904****
住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奥林匹克花园二期****
通讯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 57 号中部慧谷 30 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任职起止时间 任职单位 职务 产权关系
2006 年至 2011 年 12 月 康欣木制品 总经理 4.59%股权
2012 年 1 月至今 康欣新材 董事长 4.59%股权
2012 年 1 月至今 康欣科技 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至今 汉川市农村商业银行 董事 2%股权
3、控制和持有的企业股权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郭志先女士除持有康欣新材 4.59%股权,持有汉川
市农村商业银行 2%股权外,不存在控制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形。
4、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郭志先女士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5、在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的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郭志先女士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及金融
机构已发行股份 5%以上权益的情况。
三、李洁家族合计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洁家族合计持有康欣新材发行前 50.54%的股份,
并投资入股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 3,200 万股,占出资
总额的 8%。
李洁家族合计持有康欣新材 50.54%的股权,为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康欣
新材股本总额为 25,000 万股,李洁家族持股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 洁 9,880.48 39.52
2 周晓璐 899.43 3.60
3 郭志先 1,147.65 4.59
4 李汉华 708.68 2.83
合计 12,636.24 50.54
李洁家族合计持有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股权,李洁妹妹
李子薇持有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李洁、周晓璐、李汉华、郭
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
1 40,000 万元 金融 志先各持有2.00%股权,李
股份有限公司
洁妹妹李子薇持有2%股权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一)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保护股东利益
通过本次交易,置入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良好的林板一体化业务,实现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二)康欣新材借助资本市场快速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林板一体
化行业龙头企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康欣新材实现借壳上市,完成与资本市场的对接,为下一
步借助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通过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将主要
用于康欣新材年产 27.5 万 m3COSB 项目以及年产 20 万 m3 新型集装箱底板项
目建设、营运。康欣新材与世界著名的林业机械制造商德国迪芬巴赫公司联合设
计的全球首条 COSB 生产线建成投产后,创造性按照集装箱底板的技术指标要
求将国际上主流的自动化、数控化 OSB 生产线进行改进后应用于集装箱底板生
产领域,从而使高度自动化、清洁方式生产工艺全面替代国内目前自动化程度低、
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的集装箱底板生产工艺成为可能。项目建成后,主要生
产环节实现全自动化、数控化、连续化作业,生产布局进一步优化,产品应用领
域进一步拓宽,将极大提升生产能力、自动化程度、技术工艺水平,大幅提高劳
动生产率以及原材料利用率,推动现有产能顺利实现升级换代,彻底打破近年来
制约康欣新材发展的产能瓶颈,加快实现向自动化、数控化、专业化、现代化的
具备国际竞争力林板一体化龙头企业的跨越式转变。
下一步,康欣新材将借助资本市场平台筹集资金,继续做大做强主业,一是
充分利用、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营林造林,掌控更多的林业资源,为下
游木质复合材料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并积极拓展林业发展的新领域、新业
态;二是进一步加大开拓集装箱底板市场力度,充分利用生产、技术优势,开发
生产更多适销对路的产品,积极培育 OSB 市场,开发、推广已在国外广泛应用
的工业包装材料、木屋材料等木质复合新材料,适当时机复制已形成的先进生产
工艺,进一步扩充产能,积极抢占市场份额。
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重组有关议案已分别经上市公司 2015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201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已分别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
交易方案。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2015 年 9 月 23 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无条件审核通过。
2015 年 11 月 2 日,青鸟华光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89 号《关
于核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李洁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的批复》,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青鸟华光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
四、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李洁家族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交易前,收购人李洁家族未持有青鸟华光的股份。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向康欣新材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
557,740,338 股,在不考虑本次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在青
鸟华光拥有权益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交易前 本次重组完成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李洁 0 0 220,429,643 23.87%
周晓璐 0 0 20,065,994 2.17%
郭志先 0 0 25,583,469 2.77%
李汉华 0 0 15,810,386 1.71%
合计 0 0 281,889,492 30.52%
二、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本次交易主要由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募集配套资金三个
部分构成。2015 年 5 月、6 月,青鸟华光、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和东方国兴签订
了《购买资产协议》以及《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2015 年 5 月、9 月,
青鸟华光分别与李洁家族、所有交易对方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以及《利润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1、重大资产置换
青鸟华光以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青鸟华光以其除无法
剥离之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负债及与之对等现金外全部资产、负债与康欣
新材股东所持康欣新材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 17,979.19 万元,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
347,045.99 万元。置换完成后,康欣新材股东或其指定公司承接置出资产的全
部权利和义务,青鸟华光拥有置入资产康欣新材 100%股权。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康欣新材全体股东购买置入资产超过置出
资产的差额部分。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根据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日、60 日、120 个交
易日均价的 90%原则,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 5.90 元/股,即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据此计算,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
数量为 55,774.03 万股,拟购买的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青鸟华光的资
本公积。
3、募集配套资金
青鸟华光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低于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的 100%,拟用于康欣新材在建的年产 27.5 万 m3COSB 项目以及年产 20
万 m3 新型集装箱底板项目建设、置换部分先期投入在建项目的银行借款、补充
流动资金(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 30%)以及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
相关交易税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6.18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以询价方式确定。当出现用于
在建项目的配套募集资金未募集到位的情形时,则通过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以及
其他方式筹资满足在建项目资金需求。
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上述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其成功与否并不影响重大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及《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具体参见本节“(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2、交易价格
具体参见本节“(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3、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1)资产置换
青鸟华光以其除无法剥离之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负债及与之对等现金
外全部资产、负债与康欣新材股东所持康欣新材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①发行股份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②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李洁家族以及其他
21 名自然人、远东控股等 14 家投资机构。
③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康欣新材股权的发行价格确定为 5.90 元/股,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青鸟华光股票的交易均价的 9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青鸟华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
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④发行数量
本次拟以资产认购的股份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以资产认购的股份数量=(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据此计算,青鸟华光向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 55,774.03 万
股,拟购买的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青鸟华光的资本公积。
⑤股份锁定安排
置入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李洁及其家族成员郭志先、李汉华、周晓璐承诺: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履行业绩承诺而出现股
份赎回情况除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连续持有康欣新材股权已满十二个月的交易对方蔡鉴、
朱一波、杨燕冰、田三红、葛亚君、叶英、李刚、操喜姣、许望生、张傲、刘雯
婧、林启龙、杨其礼、李宏清、王甫、马刚、李文甫、周正、申燕、远东控股、
珠峰基石、芜湖基石、东方国润、华商盈通、国林投资、杭州博润、常州博润、
襄阳博润、武汉华汇、楚商先锋、华岭基金、科华银赛、弘湾资本、吉彦平、刘
健承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公司(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所有交易对方就锁定期做出如下共同承诺:
a、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公司(或
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
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售期承诺函。
b、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c、本人若未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职务,则承诺
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股份锁定的要求。
⑥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之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4、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协议生效后,青鸟华光与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协商确定置入、置出资产交割审
计基准日并进行置入、置出资产的审计以及尽快办理交割手续。为保障置入资产
及时完成交割,康欣新材全体股东承诺在交割审计基准日前完成康欣新材组织形
式变更,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资产交割日起,除协议另有规定外,置入资产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转移至青鸟华光,置出资产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至康欣新材股东或其
指定的公司。
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在置入资产办理相关资产交割或权益变更登记手续时有
义务予以协助。青鸟华光在置出资产办理相关资产交割或权益变更登记手续时有
义务予以协助。
完成交割时,各方进行书面确认。
本次重组完成后,因本次重组置入资产交割日前上市公司存在的包括但不限
于对外担保、未披露的负债或其他义务,以及可能因违反环保、税务、产品质量、
人身侵害、知识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对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东方国兴承担连带责任,给予上市公司全额补偿。
为顺利实施资产交割及切实保障重组方、上市公司利益,在置入、置出资产
交割审计基准日前,东方国兴需对上市公司现有担保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偿还债务解除上市公司担保、提供反担保等,确保上市公司未来
不会因现有的担保承受损失。
因本次重组置入资产交割日前康欣新材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未披
露的负债或其他义务,以及可能因违反环保、税务、产品质量、人身侵害、知识
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由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李洁及其家族成员承担责任,给予上市公司全额补偿。
5、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约定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为过渡期。
各方同意并确认,过渡期内,青鸟华光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中介机
构服务费由上市公司支付,具体根据青鸟华光控股股东东方国兴与李洁家族签订
的《关于青鸟华光重大资产重组之合作协议》执行。
各方同意并确认,过渡期内置入资产的期间损益,如为盈利则由上市公司享
有,如为亏损则由康欣新材股东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补偿。
各方同意并确认,置出资产于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及变化情况不影响置出资
产的交易价格,康欣新材股东同意按照置出资产于资产交割日的现状承接置出资
产。
6、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各方同意积极、妥善安置好上市公司现有员工。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
则,并充分尊重员工自身意愿,安置好现有上市公司员工。与置出资产相关的
上市公司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和社保关系转入东方国兴指定公司,安置费用由
东方国兴承担(因上市公司员工选择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和上市公司员工转移劳
动关系产生的补偿费用均由东方国兴承担)。
对于置入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员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改变该等员工与其
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青鸟华光新老股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重新选聘上市公司运营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7、协议的生效及解除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
成立。
协议在下列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生效:
(1)青鸟华光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所有
事宜;
(2)青鸟华光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所
有事宜,包括同意李洁及其家族成员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青鸟华光股份的相关事
宜;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豁免李洁及其家族成员因本次发
行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如需)。
8、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所作出的承
诺与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
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
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具体参见本节“(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2、利润补偿期间的确定
各方同意本次置入资产按照收益法评估作价,收益法是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
评估方法。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李洁家族同意在利
润补偿期限内对置入资产实际净利润实现数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予以补偿。
利润补偿期限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如果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则补偿期限为 2015 年至 2017
年,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则前述期间将往后
顺延。
协议中的净利润预测数系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置入资产相应年度的盈
利预测假设,按照置入资产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所对应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确定。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完成,乙方承诺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完成后置入资产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51,134,325.43 元、
351,221,091.56 元及 441,528,549.40 元(以下简称“承诺扣非净利润”)。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完成,
利润补偿期限为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2016 年度与 2017 年度的承诺扣非净
利润如本条前款约定,2018 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将不低于 490,406,791.36 元。
3、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各方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将在利润补偿期限每一
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补偿期内实
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
“实际扣非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以该审核报告中确定的数字作为实
际扣非净利润。
4、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与实施
(1)业绩补偿
1)全体交易对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盈利预测未实现部分,由其以股份方式进行全额补偿。股份补偿的总数不
低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股数:
全体交易对方承诺补偿股份总数=康欣新材 100%股权评估值/本次发行价格
首先,交易对方以各自此次重组获得股份予以补偿,若实际持有的股份数不
足以赔付,则需以现金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补足。
其次,如全体交易对方本次获得的股份总数无法足额补偿需要补偿的部分,
实际控制人承诺以现金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股份予以补足。
2)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赔付的计算方式
扣非净利润计算应补偿股份的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扣非实际净利润)÷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总
和×康欣新材 100%股权评估值/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交易对方同意,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实施送股或转增股份的,则上述本次
发行的股份总数应包括补偿股份实施前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及其
在上述利润补偿期限内获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的股份。
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0)时,按零(0)取值,即已经补偿
的股份不冲回。
3)交易对方同意,如果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审核意见表明须进行补偿的,则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由
上市公司董事会计算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以总价 1 元的
价格定向回购股份的议案。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股份的议案后
30 日内,由上市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若上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之事宜由于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未通过、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
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 10 个交易日内书
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将应予回购的股份数量赠
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全体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扣
除应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2)资产减值补偿
1)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补偿期限内
已补偿股份总数乘以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之积小于上市公司期末减值额,则由交
易对方另行补偿。
2)交易对方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青鸟华光补偿期末减值额与业绩补偿金额
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
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另行补偿的股份数
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3)在置入资产补偿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年专项审核报告及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均正式出具后 30 日内,青鸟华光应通知交易对方履行相应的资产减值补偿义务,
交易对方应在接到青鸟华光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资产减值应另
行补偿的处理与上述业绩补偿处理的原则一致。
(3)股份补偿顺序
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作为第一顺序股份补偿义务人。首先由李洁家
族以其本次重组获得的股份承担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
其他交易对方作为第二顺序股份补偿义务人。若李洁家族本次重组获得的股
份全部用于赔付,仍不能足额补偿,则康欣新材其他股东承担补偿义务,以各自
本次重组获得的股份进行赔付,具体按照本次重组前其他股东在扣除李洁家族所
拥有股份后持股比例分摊。
(4)其他交易对方履约担保措施
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就其他交易对方履行股份赔偿承诺作出保证,
若其他交易对方未能履行相应的赔付义务,则由李洁家族先行予以赔付,再向其
他交易对方追索。
5、协议的生效、解除及终止
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其规定被解除
或终止的,协议应自动解除或终止。
6、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所作出的承
诺与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
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
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的情况
(一)康欣新材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康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汉川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 19 号
主要办公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 57 号中部慧谷 30 栋
法定代表人 李洁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26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 2011 年 5 月 31 日
公司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 79055315-1
税务登记证号码 汉川国税字 420984790553151 号
经营范围 种植、培育、推广各类优质林木种苗;开发、建设林业深加工原料基
地;研制、收购、加工、制造、销售木制品(含竹木混合制品);自
营货物进出口经营及货物运输。(涉及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方可
经营)
(二)股权结构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康欣新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洁 9,880.48 39.52
2 李文甫 1,148.36 4.59
3 田三红 1,388.39 5.55
4 远东控股 1,000.00 4.00
5 珠峰基石 1,000.00 4.00
6 周晓璐 899.43 3.60
7 武汉华汇 875.00 3.50
8 郭志先 1,147.65 4.59
9 李汉华 708.68 2.83
10 蔡鉴 707.29 2.83
11 芜湖基石 660.00 2.64
12 东方国润 516.72 2.07
13 朱一波 482.92 1.93
14 杨燕冰 400.00 1.60
15 杨其礼 379.09 1.52
16 华商盈通 340.00 1.36
17 李宏清 241.46 0.97
18 申燕 241.46 0.97
19 周正 241.46 0.97
20 杭州博润 200.00 0.80
21 常州博润 200.00 0.80
22 国林投资 173.85 0.69
23 葛亚君 114.69 0.46
24 王甫 107.09 0.43
25 襄阳博润 100.00 0.40
26 叶英 89.34 0.36
27 李刚 74.85 0.30
28 操喜姣 72.44 0.29
29 许望生 72.44 0.29
30 张傲 72.44 0.29
31 刘雯婧 66.40 0.26
32 林启龙 61.57 0.25
33 马刚 60.36 0.24
34 刘健 500.00 2.00
35 楚商先锋 248.14 0.99
36 武汉光谷 124.07 0.50
37 科华银赛 124.07 0.50
38 弘湾资本 248.14 0.99
39 吉彦平 32.63 0.13
合计 25,000.00 100.00
(三)康欣新材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康欣新材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5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资产总额 285,924.11 294,137.85 211,108.93 151,718.82
所有者权益总额 137,092.27 129,019.11 110,202.80 96,505.78
营业收入 32,059.59 90,617.14 67,724.18 55,754.09
利润总额 8,306.25 19,976.14 17,925.06 13,541.85
净利润 8,073.16 18,816.31 16,822.03 12,585.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936.57 18,800.47 16,131.82 10,664.7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61.15 17,494.56 31,239.06 12,297.88
资产负债率 52.05% 56.14% 47.80% 36.39%
毛利率 46.85% 38.59% 41.54% 38.70%
每股收益(元/股) 0.32 0.75 0.67 0.50
是否经审计 是 是 是 是
审计机构 瑞华 瑞华 瑞华 瑞华
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收益为正数)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5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月11.32 - -7.66 -30.9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50.00 56.20 847.43 2,268.49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20.0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 92.49 -33.47 -72.54 -47.20
支出 153.81 22.73 787.23 2,190.33
所得税影响额 17.22 6.89 97.03 269.37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 136.59 15.84 690.20 1,920.96
净额 1.69% 0.08% 4.10% 15.26%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8,073.16 18,816.31 16,822.03 12,585.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
7,936.57 18,800.47 16,131.82 10,664.78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四)康欣新材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
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入资产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拟置
入资产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3375 号《评估报告》,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拟置入资产账面净资产为 110,256.71 万元,本次
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评估后康欣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47,045.99 万元,
增值额为 236,789.28 万元,增值率为 214.76%。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收购人以所持康欣新材股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不涉
及现金支付,因此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况,
也不存在收购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的情况。
附表 收购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在 山东省潍坊市
限公司 地
股票简称 青鸟华光 股票代码 600076
收购人名称 李洁、周晓璐、李汉华、郭志先 收购人注册地 湖北省武汉市
拥 有 权益 的股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收 购 人是 否为 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为 是 □ 否 ■
上 市 公司 第一 上市公司实际
大股东 控制人
收 购 人是 否对 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拥 是 □ 否 ■
境内、境外其他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有境内、外两个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上 市 公司 持股 以上上市公司
5%以上 的控制权
收购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收 购 人披 露前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拥 有 权益 的股
份 数 量及 占上
市 公 司已 发行
股份比例
本 次 收购 股份 变动数量: 281,889,492 变动比例: 30.52%
的 数 量及 变动
比例
与 上 市公 司之 是 □ 否 ■
间 是 否存 在持
续关联交易
与 上 市公 司之 是 □ 否 ■
间 是 否存 在同
业 竞 争或 潜在
同业竞争
收 购 人是 否拟 是 □ 否 ■
于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
收购人前 6 个 是 □ 否 ■
月 是 否在 二级
市 场 买卖 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是 □ 否 ■
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是 ■ 否 □
购办法》第五十
条要求的文件
是 否 已充 分披 是 ■ 否 □
露资金来源;
是 否 披露 后续 是 ■ 否 □
计划
是 否 聘请 财务 是 ■ 否 □
顾问
本 次 收购 是否 是 ■ 否 □
需 取 得批 准及
批准进展情况
收 购 人是 否声 是 □ 否 ■
明 放 弃行 使相
关 股 份的 表决
权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
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