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初步方案等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事项的有关文件后,认为: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良好,符合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初步方案。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为“对丽珠单抗增资投资建设治疗用抗体
药物研发与产业化建设项目”。“治疗用抗体药物研发与产业化建设项目”由珠海
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单抗”)实施,丽珠单抗由公司
和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共同出资
持股,公司和健康元持股比例分别为 51%和 49%。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以增资形式向丽珠单抗投资,健康元按原股权比例对丽珠单抗同比例
进行增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该募投项目能够满足国家
产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产品线布局。该关联交易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以增资形
式向丽珠单抗投资的关联交易;同意公司与健康元签署《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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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增资的框架协议》,由公司与健康元按原股权比例对丽珠单抗同比例进行增资。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预案和“对丽珠单抗增资投资建设
治疗用抗体药物研发与产业化建设项目”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朱保
国、邱庆丰、钟山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关联交易有关
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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