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龙: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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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

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鉴于:

经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挂牌,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本公司”)拟向大连尚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尚龙投资”)出售其持有的除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博莱特”)51.26%股权及对博莱特的债务以外的全资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

“拟出售资产”),尚龙投资拟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重

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并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沃克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经

办评估师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

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及胜任能力。

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的过程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

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拟出售资产的实际情况,假设

前提合理,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拟出售资产行业特点和资

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评估结果公允。本次拟出售资产的交

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并根据北交所公开挂牌结果确定为 1 元,定价原则及定

价程序公允,不会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或者估值

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建新 王德建

李光

201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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