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组报告书的独立意见
经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挂牌,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本公司”)拟向大连尚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尚龙投资”)出售其持有的除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博莱特”)51.26%股权及对博莱特的债务以外的全资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
“拟出售资产”),尚龙投资拟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仅为上市公司部分资产及负债的出售,本次交易不
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亦不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批准。本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
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尚需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的批准。
根据公开挂牌最终结果,交易对方为尚龙投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0.1.3 条及 10.1.6 条的相关规定,尚龙投资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根据交易方案编制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交易对
方尚龙投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资产交易合同及补充合同,同意董事会就本次交易
的总体方案和安排。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尚龙投资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
构成关联交易。
3、重组报告书已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给予充分提示。
4、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合理,评估方法的选择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经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确定,本次
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
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重组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
大法律政策障碍。
6、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准则,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同意《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报告书(草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组报告书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建新 王德建
李光
2015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