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我们作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扬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
阅有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其经营
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
姚焕然 赵国庆 马治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