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1-03 08: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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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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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1102001 号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媛律师、陈宁

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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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5年10月16日,公司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15年11月2日下午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滨州市黄河

五路869号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3会议室举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的

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9:15至

2015年11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其中2名股东代表9名股东出席本次现

场会议),代表股份406,534,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6%。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1,445,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25名,合计代表股份407,979,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1%。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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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

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567,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

反对1,412,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567,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

反对1,412,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弃权0股。

本议案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567,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

反对1,412,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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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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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媛

经办律师: 陈宁宁

201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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