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3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5)张民初字第02273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 时到张家港市人民
法院第十一法庭就童劼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沈巍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胜村第十六组 18 号
被告一:童劼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苏华新村 31 号
被告二:葛晓炜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苏华新村 31 号
被告三: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
法定代表人:柯维龙
被告四: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回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柯维龙
诉讼请求:
1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60 万元及利息 601611.11 元(暂计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 20%的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损失 100000 元;
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沈巍诉称:2014年7-9月期间,童劼陆续向沈巍借款共计人民币460万元,
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30日,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截至还款到期日,
童劼只归还了50万元的利息,余款未能清偿。2015年9月22日,童劼向沈巍出具
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10月15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使用张家港
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亚细亚”)公章以担保人的名义在承诺
书上盖章。
四、本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说明
1、本次民事起诉系童劼的个人民间借贷纠纷。
2、公司已将张家港亚细亚2014年度、2015年度的整体经营权发包给童劼,
并签署了《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承包经营合
同》”)。该《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张家港
亚细亚不得对外担保,童劼不得以张家港亚细亚名义进行贷款或其他融资,不得
处置张家港亚细亚财产。”及“在承包期结束后,童劼应保证张家港亚细亚的全
部资产的完整性,相关的债权债务、应收账款等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童劼负责收回,
所发生的坏账等损失及帐外负债全部由童劼承担。”
3、张家港亚细亚虽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公司与张家港亚细亚在业务、
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和分开。公司对上述借款毫不知情,亦
未对此提供任何担保。
4、童劼在既未告知公司,也未取得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张家
2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港亚细亚公章为其个人借贷逾期后所作出的还款承诺进行担保,严重违反了《承
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公司将依法追究童劼的相关责任,并采取必要法律措施来
保护公司及张家港亚细亚资产免受损失。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还款承诺书。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