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真视通、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
本计划 划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存在限制性条
限制性股票 指
件的公司股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真视通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本计划核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授予日 指
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锁定期 指 转让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锁日 指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
授予价格 指
格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取股票解锁所必需
解锁价格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 1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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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 3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公司章程》 指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鲍卉芳、李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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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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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真视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真视通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真视通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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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真视通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真视
通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真视通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真视通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真视通作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真视通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
有效的。本律师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副本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了核查。
(七)本所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持有真
视通的股票,与真视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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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真视通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真视通是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持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2267278M 的《营
业执照》,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 9 号 10 层 1002 号[园区],法定
代表人为胡小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8,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
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专业承包;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真视通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予终止的情形。
(二)真视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
列情形。
经本律师核查,真视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真视通不存在《备忘录 2 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
经本律师核查,真视通不存在《备忘录 2 号》第二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正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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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 30 日内;
2、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
完毕后 30 日内。
(四)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真视通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和《备忘录 2 号》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5 年 11 月 1 日,真视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
将持股 5%以上股东陈瑞良先生的近亲属陈瑞林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本律师对照《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
相关规定,对真视通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共计 59 人,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2015 年 11 月 1 日,真视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
出具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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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
处。
(3)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经本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5)是真视通现任监事、独立董事、持有真视通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
4、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及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
项以及《备忘录 1 号》第二条、第七条和《备忘录 2 号》第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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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
量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2.9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
本总额 8000 万股的 0.91%,其中首次授予 65.65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8000
万股的 0.82%;预留 7.29 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99%。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2、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存在预留股份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备忘录 2 号》第三
条、第四条第 3 款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
解锁日、禁售期如下:
(1)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 年。
(2)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 3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计划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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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3)锁定期
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4)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锁 4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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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锁 50%
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锁 50%
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
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备忘录 1 号》第三条第 2 项、
第六条和《备忘录 2 号》第四条第 4 项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和确定方法如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2.3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2.3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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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
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4.76 元/股的 50%确定,即每股 32.38
元。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
依据摘要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确定。
2、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符合《备忘
录 1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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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二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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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若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
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
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
不同的可解锁比例:
考核结果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分数段 85分以上 70~85分 60~70分 60分以下
可解锁比例 100% 100% 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优、良和合格,激励对象根据年度
考评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3、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备忘录 1 号》第五条、《备忘录 2 号》第
四条第 1 项、《备忘录 3 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真视通已为本次激励计划建
立了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指标与条件进行了明确规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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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方法及程序
1、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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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或授予价格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
专业意见。
2、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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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授予日: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
积。
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解锁日: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70.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
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假定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据测算,首次授予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约为
686.11 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制性股票(万股) 总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5.65 632.63 34.27 390.12 150.25 57.99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
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备忘录 3 号》第二条之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1、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在规
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
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
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实施、授予、解锁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九)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
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锁的资格。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
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
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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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
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
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锁之前,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
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
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
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法律意见书
3、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
利义务,该等权利义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十)项的规定。
(十)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情形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3、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
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
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
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
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
法律意见书
注销。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计划继续有效,其退休
年度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其余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
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
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
回购注销。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4、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
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
及涉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一)、
(十二)项、第十四条等规定。
(十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
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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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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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
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经核查, 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十二)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真视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
案)》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主要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真视通已就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将该《激励计划
(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 年 11 月 1 日,真视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
将持股 5%以上股东陈瑞良先生的近亲属陈瑞林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议案。
3、2015 年 11 月 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优秀
人才和核心骨干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5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
法律意见书
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将持股
5%以上股东陈瑞良先生的近亲属陈瑞林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
5、2015 年 11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对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视通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以下主要程
序:
1、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2、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计划;监事
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4、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真视通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
程序,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一)真视通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备忘录 2》等相关规定,真视通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申请依法公告相关的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
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等事项;另外,真视通还应对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依法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律师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真视通应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 2》的相关规定
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真视通及其全体股东利益
1、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
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
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节“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
化,完善股东与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提升公司
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
和业务骨干,在人力资源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建立“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激发公
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
筹,不存在由公司通过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方式解决的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除规定了权益的获授条件和解锁条件以外,还特别规定了
激励对象行使或解锁已获授的权益必须满足的业绩条件,将激励对象与公司业绩
直接挂钩。
5、真视通的独立董事已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律师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真视通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真视通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
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视通已就本次
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真视通应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付 洋 经办律师:鲍卉芳
李洪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