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 B 股 编号:2015-105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 苏新城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公告“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
的涵义。
本公司《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已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本提示性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
构成对投资者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建议。
1、2015 年 10 月 30 日(即本公告见报日前一个交易日)江苏新城 B 股股票
的收盘价为 2.220 美元/股,现金选择权价格为 1.000 美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
择权的股东将以 1.000 美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
择权,将可能导致亏损,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公告仅为对实施现金选择权有关事宜的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
选择权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其他相关媒体查阅《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修订稿)》全文等有关文件。
3、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5 日(本公司 B 股股票停牌
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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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
权目标股东均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江苏新城 B 股股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若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在现金选择
权申报期间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则其所持江苏新城 B 股股票
将强制转换为新城控股 A 股股票。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有权通过行使现金选择
权取得现金对价而不选择参与换股。
5、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充分保护江苏新城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将由常州富域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江苏新城目标股东提供现金选择
权。在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江苏新城现金
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其所持有的江苏新城股票按照 1.000 美元/股的价格全部或
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江苏新城股东华顺建筑、宜煜铸造、武进湖塘和万盛
铸造均已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
6、申报主体:江苏新城除以下股东以外的、截至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仍持有江苏新城 B 股股票的全体股东:(1)新城控股;(2)已承诺放
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华顺建筑、宜煜铸造、武进湖塘和万盛铸造;以及(3)持
有存在权利限制的股票且在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尚未解除权利限制的股
东。
7、申报时间:2015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8、股份转让协议现场签署时间和地点:凡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需
在申报结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江苏新城将聘请公证机构对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事宜进行现场公证。
9、申报方式: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股东将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期的申报
时间内以邮政快递(EMS)或现场方式提交给江苏新城(联系方式参见本公告),
邮政快递(EMS)到达签收时间或专人送达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截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下午 3:00)内。资料提交不全或未在有效申报时间内申报的,视为
无效申报。股东如需行权,在申报时间内可与本公司直接联系。
10、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如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江苏新城股票选择换股,则毋须对该等股票进行操作,待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束
之后,未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江苏新城 B 股股票(新城控股持有的江苏新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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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将按照 0.827 的换股比例自动转换为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
11、为确保现金选择权和换股实施顺利进行,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900950)
将自 2015 年 11 月 3 日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停牌前一个交易
日即 2015 年 11 月 2 日为本公司 B 股股票最后交易日,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12、本公告仅对江苏新城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及换股的有关事宜作简要
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或换股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合并的详
细情况,请通过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信息披露媒体查阅相关文
件。
13、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的重要时间如下:
日期 重要事项 交易安排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以及连续停牌提示 正常交易
性公告
2015 年 11 月 2 日 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以及 正常交易
连续停牌提示性公告(江苏新城股票最后一
个交易日)
2015 年 11 月 3 日 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停牌
2015 年 11 月 5 日 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 停牌
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5 年 11 月 6 日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停牌
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2015 年 11 月 10 日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申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停牌
刊登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14、在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因各种原因被质押或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
权利限制的股份,将在换股时全部被转换为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因
此特别提醒存在权利限制股份的持有人和/或相关权利人,若拟申报行使现金选
择权,应在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成所有权利限制的解除手
续。
15、已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随即被司法冻结、扣划的,指定交易券商应当
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或冻结相应现金对价。
16、如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未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以本公告确定的送达方
式向本公司提交行权申请资料,或行权申请材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本公告的要
求,则该行权申请视为无效申报。清算时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的股份,其现金选择权申报属于无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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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后,须提供其名下的境内银
行卡号(对机构股东则为境内银行账号),以便接受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支付的代
扣行权相关税费后的现金对价净额。
18、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束后,相关方将按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规定
和程序办理清算交割和江苏新城退市等事宜。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19、为完成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后续还应根据《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等相关规
定,按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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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新城控股、合并方 指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公司、江苏新 指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城、被合并方
常州富域 指 常州富域发展有限公司,新城控股控股股东
华顺建筑 指 常州市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进湖塘 指 常州市武进湖塘邱墅铸造厂
宜煜铸造 指 常州市宜煜铸造有限公司
万盛铸造 指 江苏万盛铸造有限公司
本次合并、本次吸收合 指 新城控股向江苏新城除新城控股以外的全体股东
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 发行 A 股股票,并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江苏新城的
行为,即:新城控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并以新城
控股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江苏新城的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
利与义务,江苏新城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同
时,新城控股的 A 股股票(包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
并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 指 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对价,新城控股向江苏新
城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新城控股 A 股发行价 指 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 A 股的发行价格,即人民币
9.82 元/股。自新城控股审议本次合并有关事宜的
首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至本次合并完成日前,
若新城控股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换股 指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将所持江苏新城的
股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新城控股为本次换股吸收
合并所发行的 A 股股票的行为
换股比例 指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所持的每 1 股江苏
新城股票可以换取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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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量,即 0.827
权利限制 指 股东持有的股份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质押、司
法冻结、查封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等其他情形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 指 江苏新城除以下股东以外的、截至现金选择权实施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仍持有江苏新城 B 股股票的全
体股东:(1)新城控股;(2)已承诺放弃行使现金
选择权的华顺建筑、武进湖塘、宜煜铸造和万盛铸
造;以及(3)持有存在权利限制的股票且在现金
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尚未解除权利限制的股东
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 指 2015 年 11 月 5 日
登记日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基本情况
1、申报主体
江苏新城除以下股东以外的、截至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仍持有
江苏新城 B 股股票的全体股东:(1)新城控股;(2)已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
权的华顺建筑、武进湖塘、宜煜铸造和万盛铸造;以及(3)持有存在权利限制
的股票且在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尚未解除权利限制的股东。
2、申报时间:2015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3、收购价格:1.000 美元/股。
4、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本次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股东需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以邮政快
递(EMS)或现场方式向本公司提交行权申请资料。本公司联系方式见“7、申报
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送达或邮寄方式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内(截
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下午 3:00)。行权申请材料提交不全或未在有效申报时间内
申报的,视为无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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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权申请材料
1)股东申请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则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行权申请材料,每
份申请材料必须提供一式五份,其中需签署、加盖公章或需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
证的申请材料必须提供一式五份且均为原件(以下涉及需要“经相关机构公证或
认证”的行权申请材料,均需按照本条“2)公证认证等事项”的要求办理相应公证
或认证手续):
A、个人投资者需提交的行权申请材料:
① 填写及签署的《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申请书》
(格式见本公告附件一)。并且境内及境外个人投资者提交的《江苏新城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申请书》均需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
效。
②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身份证、户口本,两者均须
提供;如境内个人投资者以护照开立 B 股股票账户的,则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除
上述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外还包括护照,三者均须提供。
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
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
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外国(地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中,
境外自然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需要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
实有效。
③ 自然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④ 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签署时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
有效的委托代办书及复印件、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代办人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现金选择权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
本公告附件二出具。
B、机构投资者需提交的行权申请材料:
① 填写及签署并于签署时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江苏新城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申请书》(格式见本公告附件一)。
②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现行有效的章程及行使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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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选择权的决议文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登记证
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文件等。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对行使现
金选择权事项作出决议。
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合法存续的事项、境
外机构投资者现行有效的章程及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决议文件需要经相关机构公
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
③ 机构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④ 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与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机构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说明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章程或决议文件、记载有负责人职务
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为便于表述,统称“机构负责人证明书”。
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除法人机构的机构负责人之外,机构负责人还包括合
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非法人创投企业负责
人、其他机构董事、主要股东等,统称“机构负责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交的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与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均需要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
⑤ 签署时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机
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如需)。
机构投资者机构负责人委派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由其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
构公章并于签署时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
为办理现金选择权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本公告附件二出具。
⑥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为境外人士的,需提供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代办人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⑦ 机构投资者为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核验下
列申请材料:
Ⅰ.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非法人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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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加盖公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该机构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则上述文件均需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
2)公证认证等事项
① 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姓名(或名称)、号码应与申请表填写
内容一致,留存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未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留存原件)。
②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
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个人投资者和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行权申请材料需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
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
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
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台湾法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
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
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
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
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
(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
认证。
③ 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如同时提供中文文本与外文
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④ 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及《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于签署时
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及《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
行权申请书》是在境内签署且真实有效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或认证等证明手续。
5、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及相关事项
(1)在申报时间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须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在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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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江苏新城股东委托他人前往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需出具授权委托
书,该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载明由被授权人代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授权内
容。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授权委托书签署地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即
按照本条“2)公证认证等事项”的要求办理相应公证或认证手续)。
(2)股东在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当已经按照“4、申报方式”之“(2)
行权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所有的证明材料,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供核
验。为完成此次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股东后续还应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等相关规定,按上交所和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证件和材料。
(3)在申报时间内成功申报且在规定时间内至上交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
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签署《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见本
公告附件三),委托江苏新城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6、申报数量
(1)申报股份数量的上限是截至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本
公司的股份并剔除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后
的股份数量,如遇股份送转的则做相应调整。
(2)关于申报期内多次申报的数量确定以多次申报数量之和为准。
(3)股东以邮政快递(EMS)等方式申报的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与
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实际持有的股份数量有差异的,以其中较低数量为准。
(4)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
请办理确认、过户事宜前转让的,则已转让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无效。
7、申报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
(1)邮政快递(EMS)申报联系方式: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388 弄 6 号新
城控股大厦 17 楼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邮编:200062)
(2)联系人:杭磊
(3)联系电话:86-21-32522907
(4)现场申报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388 弄 6 号新城控股大厦 17 楼江
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邮编:2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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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上海证
券交易所
8、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常州富域。常州富域将以 1.000 美元/股的价格无条
件受让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对应的最大股份数
为 642,787,200 股,对应的最大金额为 642,787,200 美元)。如常州富域受让的有
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 448,921,743 股,将由常州富域以人民币
6.16 元/股(1.000 美元/股乘以 2014 年 7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
元汇率中间价)的价格向新城控股转让部分股份,新城控股取得的该等股份不参
与换股,并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后注销,直至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监管
部门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江苏新城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当于以 1.000 美元/股的价格将股份出售
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9、行权对价的支付
股东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并经上交所确认后,本公司将安排现金选择权提
供方在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向投资者指定的境内银行卡号(对机构股东则为境内
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净额。本公司亦将协助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
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过户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三、关注事项
1、股东申报前应与质权人、司法机关或第三方权利人协商解除质押、司法
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清算时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股份,其
现金选择权申报属于无效申报。
2、对于同一账户中的股份,股东可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3、本公司在现金选择权申报当日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
四、风险提示
1、2015 年 10 月 30 日(即本公告见报日前一个交易日)江苏新城 B 股股票
的收盘价为 2.220 美元/股,现金选择权价格为 1.000 美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
择权的股东将以 1.000 美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
择权,将可能导致亏损,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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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
现金选择权,则其所持江苏新城 B 股股票将强制转换为新城控股 A 股股票。
五、费用
现金选择权申报方、提供方后续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所涉及的税费项
目及标准参照 B 股交易执行。因费用不足导致过户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股东在网下申报现金选择权及现场签署协议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宿
费、交通费、餐饮费、通信费等均由股东自行承担。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杭磊
联系电话:86-21-32522907
七、后续事宜
1、本次申报有效期满后,本公司将另行发布申报结果公告。
2、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束后,本公司(被合并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同时
将向上交所申请终止上市,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所持的本
公司 B 股股票将按《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报告书(修订稿)》确认的换股比例转换为新城控股 A 股股票,转股
时间另行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 5 月 25 日股东大会决议;
2、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票账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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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行权申请书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申请书
委托人声明:本企业/本人是在对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新城”)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填写本申请书并同
意江苏新城将本申请书连同本企业/本人签署的其他请求权行权申报文件一并提
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行权审核、
确认和过户手续。本企业/本人授权江苏新城代表本企业/本人应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行权审核、确认和
过户所需的表格、文件。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为本申请书签署日至江苏新城现金
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毕之日。
本企业名称/本人姓名
本企业/本人股东账号
本企业/本人目前持有股数
本企业/本人行权的股数
本企业/本人收款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
(机构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本企业/本人身份证号(护照号)
(机构股东填写营业执照号)
本企业/本人联系电话
本企业/本人联系传真
本企业/本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签字确认,机构股东加盖公章)
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适用
于机构股东)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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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及号码/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号码:
股东账号: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及号码:
委托人声明:本企业/本人是在对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新城”)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情况下,授权被委托人代为
办理本次现金选择权相关事项。
本企业/本人本次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关信息如下: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目前持有股数
委托人行权的股数
委托人行权的价格 1.000 美元/股
委托人收款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
(机构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护照号)
(机构股东填写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传真
委托人联系地址
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现金选择权行权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递交
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文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权确认手
续及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权股份查询、转让、过户
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
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签署《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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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之附件三《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将以下事项转授权由江苏新城办理:
1、转授权委托江苏新城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申报行使江苏新城现金选择权所涉及的股份查询、转让、过户登记手
续;
2、转授权委托江苏新城将现金选择权行权事项相关申请书连同委托人或被
委托人签署的其他请求权行权申报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行权审核、确认和过户手续;
3、转授权委托江苏新城代表委托人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行权审核、确认和过户所需的表格、文
件。
前述授权及转授权的有效期限为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江苏新城现金选择
权方案实施完毕之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15
附件三: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企业/本人是在对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新城”)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委托江苏新城
办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行权所涉及的股份查询、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本企业/本人作为江苏新城的股东,兹授权委托江苏新城代表本企业/本人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申报行使江苏新城现金选择权
所涉及的股份查询、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本企业/本人授权委托江苏新城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__办理将本企业/
本人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_________________股江苏新城B股股份(该数量与
最终的有效申报数量不一致的,以有效申报数量为准)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 临 时 B 股 账 户 ( 账 户 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为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江苏新城现金选择权方案实
施完毕之日。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目前持有股数
委托人行权的股数
委托人行权的价格
委托人收款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
(机构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护照号)
(机构股东填写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传真
委托人联系地址
委托人(签字确认,机构股东加盖公章)
16
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适用
于机构股东)
签署日期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