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河山: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10-31 0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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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5年10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

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在公司内部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二) 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

本市场形象;

(三) 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

持;

(四) 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 最终实现本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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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合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

权益;

(二) 合规披露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三) 公平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又要提高沟通效率,控制沟通成本;

(六) 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 互动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 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 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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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

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

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新闻媒体采访等。公司董事长可以授权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主持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

活动,并可在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在活动中发言。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

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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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披露事项工作;

(三) 全面统筹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 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组织资本市场分析;

(六) 参加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七)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

员进行培训;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定期为证券事务部提供

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证券事务部的工作需要

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 为证券事务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公司,应对所

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如适用);

(二)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三)建立并维护公司网站或其他互联网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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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收)投资者来电、来函问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五)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公司宣传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参加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和路演等活动;

(九)举办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投资论坛等;

(十)其他合法有效沟通的方式。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并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规定组织筹备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积极为中小

股东参加会议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

路演推介等多种方式灵活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一) 对投资者的来访调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二) 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 对于投资者的一般性电话、电邮、传真查询,由公司证券

事务部有关人员负责接听、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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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接待投资者时,不得披露的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回答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

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

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

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

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

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来访汇报制度。公司证券

事务部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定期编制《接待投资者来访报告》,

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裁及公司指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部人员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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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

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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