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章程修正案

来源:上交所 2015-10-31 08: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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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原条款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1、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

2、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

3、保险咨询;

4、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

5、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1、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

2、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

3、保险咨询;

4、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

5、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二、《公司章程》第五十条原条款为:

第五十条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应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修改为:

第五十条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应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章程》第六十条原条款为:

第六十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

的,应当在该等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以便公司在该实施发生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

所持有的股份。对于超过 5%的股份,若中国保监会要求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

份且投资人未转让该等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的,则持有超出部分

股份的公司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

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

(一)超出部分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

决权;以及

(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股东其他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上述股东应向公司董事

会做出书面报告。

修改为:

第六十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以上的,应当在该等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以便公司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人

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对于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份,若中国保监会要求投资人转让所

持有的股份且投资人未转让该等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的,则持有

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股东

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

(一)超出部分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

决权;以及

(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股东其他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上述股东应向公司

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四、《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原条款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上市、股份回购、发行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定、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授权制度等相关治理制度;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

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上市、股份回购、发行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定、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授权制度等相关治理制度;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

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原条款为: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除应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

符合:议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提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除应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

符合:议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提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六、《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原条款为:

第八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指根

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修改为:

第八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

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七、《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原条款为:

第八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若根据

上述办法仍无人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股东大会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主持会议。

会议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提议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推举的股东代表主持

会议。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提议股东,而又无法推选出主持人时,由持有

表决权股份较大的提议股东指定股东代表主持会议

修改为:

第八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若根据

上述办法仍无人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股东大会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可主持会议。

会议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提议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推举的股东代表主持

会议。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提议股东,而又无法推选出主持人时,由持有

表决权股份较大的提议股东指定股东代表主持会议

八、《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原条款为:

第一百零一条 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

投票方式解决,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

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

%)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修改为:

第一百零一条 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

投票方式解决,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

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九、《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原条款为: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控制、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

运用情况;

(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购置、

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含业务政策);

(十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的治理状况,审定公司治理报告;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决定并组织实施对上述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报酬和奖惩方案,

并以此作为对其激励、留任和更换的依据;

(十四)根据公司需要或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

定期听取外部审计师的报告;

(十七)审议批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关

联交易;

(十八)听取执行委员会、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职权中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

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

个人行使。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控制、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

运用情况;

(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购置、

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含业务政策);

(十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的治理状况,审定公司治理报告;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决定并组织实施对上述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报酬和奖惩方案,

并以此作为对其激励、留任和更换的依据;

(十四)根据公司需要或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

定期听取外部审计师的报告;

(十七)审议批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关

联交易;

(十八)听取执行委员会、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合规等事项;

(二十)审批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政策和重大风险

解决方案,以及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等风险管理事项;

(二十一)持续关注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监督管理层对偿付能力风险进

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并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报告;

(二十二)审批公司偿付能力报告;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职权中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

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

个人行使。

十、《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原条款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通过召开月度办公会的形式,代表董事会组织、落实和监督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并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五)领导公司发展规划工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通过召开月度办公会的形式,代表董事会组织、落实和监督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并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原条款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应以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应以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十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原条款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定期审查内控评估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就公司内控、偿付能力充足

性等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审查公司的核心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营活

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

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

序的有效性;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年度法定审计报告,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四)拟定为公司年度报告进行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和标

准,并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合适措施监督会计师事务

所的工作,听取和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报告,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最终责任;

(五)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定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七)审查关联交易事项,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

况向董事会做专项报告;

(八)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14《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中有

关原则及守则条文中所建议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评估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司设立及维持合适及有效的风险

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定期审查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外部审计机

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评估与审计

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

出意见,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内部有足够的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地位,指

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并检讨及监察其成效;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

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审查公司的核心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

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应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和改进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包括: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

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监控管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重点关注财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年度法定审计报告,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四)监控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中的不当行为,包括:确保公司职员可

非公开地就财务汇报、内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促使公司对上述事项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并采取

适当行动;制定举报政策,使得公司职员及其他与公司有交易者可非公开地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其对公司不当行为的关注;向董事会报告其已注意且按其重要性提

呈董事会关注的任何涉嫌舞弊和不合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失败或涉嫌

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并对就有关任何涉嫌舞弊和不合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

失败及有关财务报告的违法及违规行为所进行的内部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五)向董事会和股东汇报工作成果,包括:对内部监控系统和内部审计功

能有效性的年度评估的结果,审核《企业管治报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向

股东报告其在年内已对内部监控系统和内部审计功能进行有效性的检讨,确保其

他关于公司如何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所要求的关于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守则条文的披露要求均已达到;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拟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和标准,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和专业性,特别是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如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

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会计师事务所事宜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必须提交声

明,向公司解释其建议,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14 在《企业管治报

告》中列载审计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和聘请

条款;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采取合适措施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听取和审查会计师事务

所的各项报告,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最终责

任;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的会议,与会计师事

务所讨论审计中期及全年账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保留意见,或会计师事务所希

望讨论的一切事宜(如有必要,应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有关讨论);至

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会议。

(七)确保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得

到协调;

(八)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定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九)审查各项关联交易,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

况向董事会做专项报告;

(十)就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性等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一)中国保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二)《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14《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中

有关原则及守则条文所建议的其他职权。

十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原条款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对其实施情况及效

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核和修订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的原则,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制定、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并提出完善公司风险

管理的意见;

(四)审议重大决议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五)监督和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审查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

理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定期审查合规报告,就公司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意见和

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对其实

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和公司关于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

功能的有效性;

(三)审核和修订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的原则,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制定、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并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

理的意见;

(五)审议重大决议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六)监督和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审查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

理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定期审查合规报告,就公司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意见和

建议;

(九)确保公司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

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足够的;

(十)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于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水平以及风险管理状况的

汇报,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并履行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

其他职责;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原条款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执委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 传达董事会会议精神,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或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有关重大兼并、收购,

股权及不动产投资和融资、资产处置方案的具体实施,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研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前述“重大经营

决策”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重大资产购置及对外投资、重要人事任

免等事项;

(四) 研究子公司的设置方案、子公司的重要管理制度及拟派出人选,并

听取派出人员的工作汇报;

(五) 负责公司日常重大经营活动的监控,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日常

重大经营情况的工作汇报;

(六) 听取有关监管机构对公司的监管意见汇报,研究公司整改措施;

(七) 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符合公司治理标准;

(八) 董事会通过授权方案或专项决议授权等方式授权执委会行使的其他

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执委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 传达董事会会议精神,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或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有关重大兼并、收购,

股权及不动产投资和融资、资产处置方案的具体实施,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研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前述“重大经营

决策”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重大资产购置及对外投资、重要人事任

免等事项;

(四) 研究子公司的设置方案、子公司的重要管理制度及拟派出人选,并

听取派出人员的工作汇报;

(五) 负责公司日常重大经营活动的监控,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日常

重大经营情况的工作汇报;

(六) 负责组织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搭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

架构,制定并组织执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定期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状

况,制定偿付能力风险解决方案,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组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

开发和应用,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七) 听取有关监管机构对公司的监管意见汇报,研究公司整改措施;

(八) 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符合公司治理标准;

(九) 董事会通过授权方案或专项决议授权等方式授权执委会行使的其他

职权。

十五、《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原条款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提议;

(三)当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提议;

(三)当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对公司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等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对公司发

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八)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六、《公司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原条款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

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公司各级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责任人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修改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

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

审计责任人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七、新增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一名。首席风险官由首席执行官提名、

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负责。首席风险官不得同时负责与风险管理

有利益冲突的工作。首席风险管官按照监管规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

参加或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要系统及重要

业务流程,参与各项决策的风险评估及审批。

新增第二百七十七条之后的条文编号顺序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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