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可以设副主席 。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1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如果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
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
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除公开外,
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七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
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否符合是公司实际需要等
事宜进行监督。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2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外部监事只能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
出席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审议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内控制
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二)审议与本公司董事、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本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出具其履行职责情况的
监督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接受质询。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或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收到
3
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的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参加会议的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赞成,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书
面表决两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归档后的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