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银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5-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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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

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

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当《公司章程》未做明确规定,但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要

求将有关事项或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股东大会应当对该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还

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其津贴事项;

(四)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事

项;

(五)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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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财务报告;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做出决议;

(十一) 决定聘用、解聘或不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四) 审议监事会提出的议案;

(十五)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六) 审议公司的重大投资、企业收购、兼并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发生以下事项,经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

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

例。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六条项所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

作指引(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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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

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股东大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但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

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第五条第(2)、(3)、(4)(8)、(9)、(10)、(11)、(12)、(13)、(15)、(16)款事项

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公司在计算二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审

议第六条项所列事项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并在通知

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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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投供网络投票系统的,应明确载明参加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程序。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

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

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

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

股东”)或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召开程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

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

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四)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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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如下问题

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对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会议费用的合

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

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

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第十六条的

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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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新的提案。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前或者当会提出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

第五条第(2)、(3)、(4)(8)、(9)、(10)、(11)、(12)、(13)、(15)、(16)款事项时,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

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

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年度股东大

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 股东大

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对于提议股东提出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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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

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

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

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

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议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

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对涉及第六条所

列事项须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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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有权通过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

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

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

证。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应按照有关网络投票的业务规则办理身份确认手续。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

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

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会议。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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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以保障公司的最大利益和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为

出发点参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 其单独或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董事;

(二) 其单独或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或控制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或

以上的表决权;

(三) 其单独或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百分之三十或以上的

股份;

(四) 其单独或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以其他任何方式在事实上可以控制公司。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选举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

行表决。累积投票制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出席

位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第三十七条 如果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

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

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第三十八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清点;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票与统计。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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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

必须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

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就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时,应由两名非关联股东和一名监事会成员参与清点和监

票,并当场公布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公布表决结果有异议时,均有权在公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复核表决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复核。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

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三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

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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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公司的成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重大投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企业收购、兼并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有

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公开声明的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如不符和任职资格,应向推荐方及时说明。 公

司应向监事会推荐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

更换。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需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做出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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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一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的

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

决的提案,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

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文本上签名。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应当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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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归档后的股东大会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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