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审议议案的的独立意见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会议对《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所持子公司股权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
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本人提供的议案资料,并向公司相关人员询问有关问
题,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上述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本次转
让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宏观环境、项目现状和公司经营实际
所作出的合理决策;
2、爱涛文化将所持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8%的股权转让给关联
方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转让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对该项关联
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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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远扬:
独立董事张阳:
独立董事王跃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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