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及《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
审查和认可,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
2、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 25.24 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
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定价依据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电视剧及网络剧制作,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
能力,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玫女士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表明其
对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发展战
略的支持,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玫女士与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马中
骏先生、叶碧云女士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及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发行。
6、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审议的《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
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董事会
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制订的
稳定、科学的股东分红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
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性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虞群娥:
黄振中:
杜云波: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