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编号:临 2015-045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鉴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民族证券”)拟募集并管理的“民族-羚锐小羚羊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
方式认购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与民族证券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签订
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
现根据证监会审核要求,经友好协商,公司与民族证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对《认购合同》进行补充。
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2015 年 10 月 27 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将《认购合同》第 3.2 条修改为“支付方式: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将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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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甲方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确保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足额有效募集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金。乙
方确保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一
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
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将《认购合同》第 5.1 条修改为“本合同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
为前提: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本次非
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3、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情况如下:
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
序号 姓名 认购资金来源
司是否有关联关系
1 杨义厚 自有资金 否
2 赵志军 自有资金 否
3 王晓枫 自有资金 否
4 姜家书 自有资金 否
5 聂红梅 自有资金 否
6 祝文涛 自有资金 否
7 曾庆安 自有资金 否
8 陈 波 自有资金 否
9 陈 思 自有资金 否
10 陈 涛 自有资金 否
11 陈羽凡 自有资金 否
12 胡本根 自有资金 否
13 黄德明 自有资金 否
14 贾新梁 自有资金 否
15 李 哲 自有资金 否
16 李本林 自有资金 否
17 李志红 自有资金 否
2
18 李志威 自有资金 否
19 李忠清 自有资金 否
20 刘 巍 自有资金 否
21 刘兴国 自有资金 否
22 罗 俊 自有资金 否
23 欧阳仕文 自有资金 否
24 邱正广 自有资金 否
25 汤秋平 自有资金 否
26 汪鹏程 自有资金 否
27 王 卫 自有资金 否
28 谢其亮 自有资金 否
29 熊学俊 自有资金 否
30 晏 立 自有资金 否
31 詹自强 自有资金 否
32 张 辉 自有资金 否
33 张志民 自有资金 否
34 张忠国 自有资金 否
35 李敦明 自有资金 否
36 林 峰 自有资金 否
37 涂忠梅 自有资金 否
38 胡 凌 自有资金 否
39 穆晓莹 自有资金 否
40 李 莉 自有资金 否
41 郭先镇 自有资金 否
42 钟 刚 自有资金 否
43 邱灿森 自有资金 否
44 杨 胜 自有资金 否
45 陈元明 自有资金 否
46 孙俊美 自有资金 否
47 曾凡朴 自有资金 否
3
48 白珊珊 自有资金 否
49 杨 杰 自有资金 否
4、乙方承诺:
4.1 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与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4.2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全部来源于委托
人的出资,并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进行本次认购,不会接受羚锐制药、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4.3 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
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4.4 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即“锁
定期”)内不会转让;在锁定期内,乙方不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转让其持
有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或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乙方不会终止该资产
管理计划。
4.5 若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之后,羚锐制药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方案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无法足额有效募集,
乙方将足额赔偿羚锐制药相应损失。
5、双方确认,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随《认购合同》
生效而生效。若《认购合同》未生效、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本补充协议亦未
生效或立即解除或失效。
6、本补充协议作为《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系《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认购合同》约定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认购合同》的
内容内准。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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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民族证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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