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台东路 157 号观音山国际商务中心 2 号楼 7 层
二○一五 年 十 月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市美亚
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
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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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
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厦门市软件园二
期观日路 12 号一楼 2109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滕
达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 2015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
业执照、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
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名,代表股份
216,506,758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48.8549%。根据深圳交易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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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13,3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030%。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合计共 15 人,代表股份 216,520,058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
股份的 48.857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395,300 股,占公司由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5%。
关联股东郭永芳、申强、吴鸿伟、赵庸、张雪峰、吴世雄、栾江霞、张乃
军、郭泓回避表决第 7 项议案,回避股份数为 130,310,758 股。参加第 7 项议案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 86,209,3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
总股份的 19.4532%。其中,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计 1 名,代表股份 13,3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03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议案》:
1.1 整体方案
1.2 审计、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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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1.4 发行方式
1.5 发行对象
1.6 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1.7 发行数量
1.8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的损益安排
1.9 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1.10 锁定期
1.11 拟上市地点
1.12 滚存利润安排
1.13 决议有效期
2、审议《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4、审议《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审议《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议案》;
6、审议《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条件的议案》;
7、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之说明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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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的议案》;
10、审议《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
11、审议《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12、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3、审议《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
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14、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
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议案》
1.1 整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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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2 审计、评估基准日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3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4 发行方式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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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5 发行对象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6 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7 发行数量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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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8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的损益安排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9 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10 锁定期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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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的 0.00%。
1.11 拟上市地点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12 滚存利润安排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13 决议有效期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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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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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6、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86,2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关联股东郭永芳、申强、吴鸿伟、赵庸、
张雪峰、吴世雄、栾江霞、张乃军、郭泓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股份数为
130,310,75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52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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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关联股东郭泓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 3,870,00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之说明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0、审议通过《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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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
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2、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3、审议《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
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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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14、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
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16,52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00 %;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3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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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世平 郭宏清
郭如意
201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