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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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5-079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29 日-10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30 日 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9 日 15:00-10 月 30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 号天虹大厦

18 楼 3 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0 月 23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1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599,290,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925%。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9,282,0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9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9,738,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67%。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730,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46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佘文婷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深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82,104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8,00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0,204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95%),8,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2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认购“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30%份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82,004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8,10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0,104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90%),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82,004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8,10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0,104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90%),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购买苏州相城天虹广场项目商品

房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82,004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8,10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0,104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90%),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佘文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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