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30 2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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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QIUSHI HEX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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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鲁求信律法意字第 55 号

致: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玉铭律师、牟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参加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

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2015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5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注意事项、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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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之前公告告示全体股

东。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

下午 14:30 在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 3999 号公司创研中心五楼会议室

按时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东日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

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0 名,合计持有股份

166,165,5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2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 7 人,合计持有股份 155,360,2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合计持有股份 10,805,30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668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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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本次会议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逐项审

议了下列议案:

议案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

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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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因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赵东日、赵东升

回避了对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五、议案六的表决。公司按《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事项

进行了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玉铭

马东宁 牟 斌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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