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0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10 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
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11 名,实际到会董事 11 名,符合《公司法》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对本次会议的内容已充分了解。本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
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逐项表决如下事项:
(1)发行规模
本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含 3.6 亿
元)。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
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
(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7 年(含 7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
多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债券利率和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所涉利率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市场
情况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后确定。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以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在本次公司债券获准发行后,
可选择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分期方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
者。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时偿付债券
本息或到期未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时,作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停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与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8)本次债券增信措施
由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发行债券的上市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
效。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对有关事项逐项表决。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
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债相关工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制定、修订和调整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方式、
增信措施、评级安排、还本付息期限和安排、债券上市等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及上市相关事
宜;为本次发行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3)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和上市的相关事项。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监管
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相关事项进行相关的调整。
(5)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和上市的相关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3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
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件一)。
为做好公司制度衔接工作,公司《章程》(修订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
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新的组织架构,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经营性管理制度
进行相应修订。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章程》(拟修订)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第三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内部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修订为:
第三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可以由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 原: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中与自有资产有关的决策权限为:
(1)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
(2)购买或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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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
(3)将该制度中“总经理”称谓修订为“总裁”,“副总经理”称谓修订为“副总裁”。
其他不变。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拟修订)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6、关于《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同
意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7、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叶宁为公司执行副总裁。简历详见附件二。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
法。经审阅叶宁个人履历,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上述人员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等均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3)经了解,上述人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
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取消珠海市国资委派出非独立董事津贴;其他事项不变。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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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调整董事津贴事项的制定和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上述方案作出的决
议。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关于优化公司总部组织架构的议案
总部设立部门 8 个,分别为:战略运营部、风控法务部、实业事业部、资金财务部、
证券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总裁办公室、审计监察部。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
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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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公司规范意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根据《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公司经1992年3月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改委 和重新登记。
[1992]第21号)文件及1992年10月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公司经1992年3月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改委
1
会、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粤股审[1992]第75号) [1992]第21号)文件及1992年10月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文件批准,以改组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粤股审[1992]第75号)文件批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4001000419。 准,以改组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400000289659。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微电子、电力电子、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生产 主营:投资及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业园区建设及
及销售;电力生产和电力开发;实业投资及管理;电子计算 运营;企业管理及咨询;交易平台的投资及运营;微电子、电力
2
机及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技术、新材料及其产品的开发、 电子、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电力生产和电力开发;
生产和销售。 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技术、新材料及其产品的开发、生产和
销售。
7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44,708,340 股,均为普通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44,708,340 股,均为普通股。
股。 在未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的,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原控股股东
3 定向发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50%的股票,发行价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最低价格计算,但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股票发
行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股东大会表决。 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
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 (一)提名方式:
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 1、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监事的候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人;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时,上届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候选人,上届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
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个,亦可分散选举数 2、股东提名。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4 人,公司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 权股份总数的 3%(提名独立董事时为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董事或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监事聘满。董事会应当 事、监事候选人,但每一提案最多可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超过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全体董事总数乘以该股东的持股比例所得的人数(取四舍五入)、
最多可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超过全体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所提
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也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最少可以提名一
名候选人。股东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提案时,其持股时间应当符
合上述连续持股 180 日以上的要求。
(二)提名程序:
8
1、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
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
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2、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东可以书面提案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但提名的人数必须
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依法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格进
行审查,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要求时,有权要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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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人进行纠正,提案人坚持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董事会
或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告。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
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个,亦可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的选聘,
直至全部董事或监事聘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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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二分之一。
10
司董事总数的 1/2。 在选举董事时,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会任期届满的,应当召开股东会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依次产
生当选董事,但当选人所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过半数。
(五)若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
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其他排名在前的董
事候选人当选。
(六)若当选董事不足应选人数,但已达到《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增补。
(七)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重新进行选举:
1、按照得票多少排序所产生的全部当选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
均相同,且因此造成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11
2、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过半数时。
(八)公司应当和当选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更换董事的,提议更换改选董事
的提案人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罢免、更换董事的理由。在董事任
期届满前罢免、更换董事的,每年所罢免、更换的人数不得超过
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须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因罢免、更换董事而需选举接任
董事的,参照本章程关于董事换届选举的程序办理,但接任董事
的选举须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由于董事死亡、主动提出辞职或根据法律规定丧失董事
资格导致更换、选举接任董事的则不受上述人数与表决权要求的
限制。接任董事的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6 副董事长1人。内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长 1 人。
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7 董事会应当确定内部投资、对外投资、出售资产、资产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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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与自有资产有关的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
(一)内部和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
计净资产额的 50%以内,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发生额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投资项目。 以内,或者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
(二)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额的 50%以内,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 (三)报废、毁损、呆死帐的处理,单项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净资产 3%以内,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
(三)报废、毁损、呆死帐的处理,单项在 2000 万元以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内。
内,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四)对外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
产值的 5%以内。 (五)赠与价值在 100 万元以内。
(四)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 (六)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
产的 10%以内。 (七)财产抵押、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五)赠与价值在 100 万元以内。 计净资产的 50%以内。
(六)单笔融资金额在 34000 万元以内,或者连续 12 个 (八)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月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 交易所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
(七)财产抵押单笔金额在 34000 万元以内,或者连续 项。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前述各项交易,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50%。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
(八)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与非自有资产有关的董事会决策权限:
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 关于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有限合伙企业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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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事项。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募集并代为管理的资产,参照其合伙协
议或对应的募资协议等相关协议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的其他文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8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中与自有资产有关的决策权限为:
(1)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
(2)购买或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内;
(3)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副总裁的聘任或者解聘由总裁提出,
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 董事会决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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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副总裁的职权等事项在总裁工作细则
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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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七款: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七款: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10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可以采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可以采取现
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在公司盈利、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在公司盈利、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资金充裕
0.2 元、资金充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 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
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在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的原则,在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后,每年度以
任意盈余公积后,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11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当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 十;当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在保证公司合理股本规模和股权
在保证公司合理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 结构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根据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根据公司股本规模增长的需 公司股本规模增长的需要,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重大投资计
要,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 或出售资产等投资项目单笔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购资产等投资项目单笔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或单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此外,将公司《章程》中“总经理”称谓修订为“总裁”,“副总经理”称谓修订为“副总裁”。其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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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叶宁简历
叶宁,男,1979年出生,本科。2006年8月至2010年10月任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业
务部副总经理;2010年10月起历任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深圳华金瑞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华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力
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述人员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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