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对本次会议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发表书
面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奕拟通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东海基金—
金龙 20 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168 万股,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定价
公允合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奕对相关
议案需回避表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等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